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皓
作者简介
曾皓,1980年生,湖南新宁人,现就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少校,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领土法、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法研究,曾在《法学评论》、《求索》、《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南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十几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本书的基本思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 中印边界东段争端 一、中印边界东段争端的由来 二、中印边界东段争端的现状 第二节 中印边界东段争端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第三节可用以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 一、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 二、对印度所提的划界法律依据的评价 三、对中国所提的划界法律依据的评价 四、小结 本章结论 第二章与“麦克马洪线”有关的条约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 第一节判断条约效力的条约法规则 一、条约效力的涵义 二、条约的形式有效要件 三、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第二节 中国代表草签的《西姆拉条约》 一、《西姆拉条约》的由来 二、中国代表草签的《西姆拉条约》的效力 第三节西藏地方代表与英国代表草签的《西姆拉条约》 一、西藏无缔约能力——以西藏的历史法律地位证明 二、西藏无缔约能力——以“中华民国宪法”证明 三、西藏地方代表与英国代表都无缔约权 四、小结 本章结论 第三章承认、默认、禁止反言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 第一节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在陆地划界中的适用 一、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定义 二、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作为划界法律依据的原因 三、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在划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二节 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或默认“麦克马洪线” 一、民国时期中国没有承认或默认“麦克马洪线” 二、新中国没有承认或默认“麦克马洪线” 三、小结 第三节 英国在1914—1938年承认了“麦克马洪线”无效 一、英国认为“麦克马洪线”无效构成了承认 二、英国重提“麦克马洪线”违反了禁止反言 本章结论 第四章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 第一节判断争议地区归属的国际法理论 一、时际法学说 二、关键日期 三、有效占领制度 第二节 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 一、中印争议地区在公元7世纪至1826年间的归属 二、中印争议地区在1826年至1914年间的归属 三、中印争议地区在1914年至1936年间的归属 四、中印争议地区在1936年至1959年间的归属 本章结论 第五章国际法中的衡平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 第一节划界中的衡平调整 一、概述 二、国际法中的衡平概念 三、衡平调整应考虑的因素 四、衡平调整的方法 第二节对中印传统习惯线的衡平调整 一、对中印传统习惯线衡平调整应考虑的因素 二、对中印传统习惯线衡平调整的几点建议 本章结论 结论 一、几点认识 二、领土法发展的新趋势 三、中国政府在中印边界谈判中的对策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中,条约生效是指当事国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因为,在国际实践中,条约有多种生效方式,它既有附条件生效方式,又有附期限生效方式,还可以兼备两者。这样,就存在条约虽已缔结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条约才生效的情况。在此,所谓的条约效力显然不是指条约的约束力,而是指基于条约而生的权利与义务变成为一种现实性,或是一种履行条约之效力。 而由于所谓的条约的有效或无效,是指条约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条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缔约国预期的缔约目的;无效者,即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不能实现缔约国预期的缔约目的。所以,在此所说的条约“效力”(va—lidity)显然非指当事国对条约权利与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条约的法律约束力。这也正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53条规定“对缔约代表的强迫”、“对缔约国的强迫”、“违反强行法”而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的立法根据。 无论从传统条约法基本理论探讨,还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看来都很难对条约效力的这两种涵义中的一种予以全面否定。 由于本书需要探讨的是1914年《西姆拉条约》的法律约束力问题,因此,本书所说的条约效力,是指条约的法律约束力,即相关条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强制力和效果,它存在于条约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的规定——凡有效之公约对各当事国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是该公约对条约效力的简单概括。而条约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要求条约要有效地成立。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要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如果条约不同时具备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该条约就是无效的。条约的无效有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之分。“所谓的条约相对无效,是指在受害国援引条约相对无效的原因以主张其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无效的,条约才因而无效;但是,如果受害国嗣后明示或默示同意其有效,该条约还可以成为有效的条约。条约的绝对无效,是指条约有绝对无效原因时,任何第三国也有权援引这种原因以主张其无效,并且任何国际法庭或国际机关应依自己的职权,无须受害国的援引,宣告其无效;而且,绝对无效的条约不因受害国的嗣后同意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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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从分析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入手,先确定了可以用来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然后通过论述这些陆地划界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及其在中印东段边界划界中的适用,探讨了中印边界东段线的大致走向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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