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法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欧阳华  

作者简介

欧阳华,女,汉族,湖南常德人,党员,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大校警衔,技术五级,武警法学术带头人,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陕西省及西安市反恐怖专家。198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党委委员,军事法学教研室主任,党女部书记,大学政治理论领导小组成员、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武警法研究所所长,法律顾问处办公室主任;理学院政治理论领导小组成员、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军队执业律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法学会理事,西北地区军校协作中心法学会会员。被中官部、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被解放军总政治部评为全军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获军队优秀人才岗位津贴,武警一程大学第二层次优秀人才,荣立三等功一次。

书籍目录

序一 序二 序三 自序 导论 一、相关概念界定 二、选题缘起 三、研究资料和现状 四、主要内容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六、研究方法与价值 七、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的政策 第一节 锄奸反特是打败日寇侵略的政治要求 一、日军侵华战争为汉奸特务产生提供了土壤 二、锄奸反特是打败日寇侵略的政治要求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的政策 一、锄奸反特的基本政策 二、规范明确的政策内容 三、党的锄奸反特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锄奸反特组织机构实行战时编制体制 一、党内锄奸反特组织机构 二、政府锄奸反特组织机构 三、军队锄奸反特组织机构 四、全民性的锄奸武装组织 第二节 锄奸干部管理培训法律制度 一、培养锄奸干部是抗日战争的现实需要 二、管理培训的组织机构 三、教育内容及培训概况 第三节 主要行政管理法规 一、《陕甘宁边区违警罚暂行条例》(1946年修订) 二、《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戒严条例》 三、《陕甘宁边区战时各级动员委员会组织规程》及相关法规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刑事侦查法律制度 一、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 二、情报侦查法制的特点 三、侦查工作制度 四、侦查机关的职能任务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职权 二、诉讼制度 三、汉奸罪不得调解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刑法法律制度 一、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二、刑法原则 三、汉奸罪立法 四、汉奸罪的刑事处罚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法制建设的成就与反思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图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管辖制度 边区对具体案件的管辖,除审级管辖外,还有以下几种: 1.区域管辖。《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规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对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原告可直接到被告所在县司法处控告,由被告所在县司法处管辖,原告也可向所在县司法处控告转函被告所在县司法处代传被告到案。 2.协议管辖与指定管辖。刑事案件被告人分布在数县,或案件发生在数县得互相协商,由一县级司法机关管辖,或以一县为主,其他有关各县协同办理。当审级管辖或区域管辖发生争议,或管辖不明时,可由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牵连数司法机关,经过协商仍有争议,得以职权指定下级机关管辖。 3.移送管辖。边区虽有管辖的明确规定,但因群众缺乏法律知识,起诉和上诉仍经常发生与管辖不合的错误,边区法律规定,“无管辖权的案件,转移于应管辖之机关”。 4.汉奸罪的管辖。抗战时期,汉奸罪属于特种案件,其管辖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主要是按照职能管辖进行的。职能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检察三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由于当时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工作部门,附设于各级司法机关,是各级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职能管辖主要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划分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管理案件的范围,特种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普通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管辖。 特种刑事犯罪是指汉奸罪、盗匪罪、烟毒罪、贪污罪、破坏坚壁清野罪和法律规定的属于特种刑事的其他犯罪。公安机关依据法定手续,对于证据确凿的特种刑事犯罪有逮捕权,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边区的非法分子有权拘留,对于特种刑事犯罪分子,主要是敌探、汉奸、盗匪,不论其为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群众,公安机关均可以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实行侦查。军法审判机关拘捕的特种刑事犯,如有侦查必要时,应于5日内连同案卷、证据以及被告人携带的物品,一并交给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侦查期限为两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经该管政府兼理军法官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以一次为限。侦查结束后,应向军法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或者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特种刑事犯是现役军人,由军事机关的军法官进行审判;如果特种刑事犯是普通公民,则由同级政府首长兼理军法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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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法制研究》以史鉴今,以史育人,存史资政,以期对今天的安全保卫法制建设和公安政法人才培养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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