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陆伟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陆伟明
内容概要
《服务行政法论》内容包括绪论、行政革新及其行政法治发展意义、服务型政府与服务行政、服务行政的方式、行政法的适应性、服务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服务行政法之行政组织法、服务行政法之行政作用法、服务行政法之行政监督救济法等。
作者简介
陆伟明,(1975—),男,汉族,上海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行政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兼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参编多部著作,公开发表20多篇论文,主持和参与多项省部级项目。
书籍目录
总序 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服务行政法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 第三节 文献综述 第二章 行政革新及其行政法治发展意义 第一节 引人关注的行政改革与创新 一、行政机构改革 二、行政职权定位 三、行政方式转变 四、给付行政的兴起与扩张 五、其他行政方式 第二节 行政革新的行政法治发展意义 一、行政革新的组织法意义 二、行政革新的行为法意义 三、行政革新的监督救济法意义 第三章 服务型政府与服务行政 第一节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理 一、服务型政府的提出 二、服务型政府的起因 三、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四、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第二节 服务行政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行政的概念 二、服务行政的特点 三、服务行政的主体 四、服务行政的内容 五、小结 第四章 服务行政的方式 第一节 公法形态之服务行政 一、规制行政之服务 二、给付行政之服务 三、计划行政之服务 四、保护行政之服务 五、解纷行政之服务 六、非正式行政行为之服务 第二节 私法形态之服务行政 一、私法行政的历史发展 二、私法服务行政的理由 三、私法服务行政的分类 第五章 行政法的适应性 第一节 夜警国家与行政法的产生 一、现代行政法的产生 二、夜警国家行政法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国家与行政法的发展 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 二、行政国家行政法的特点 第三节 服务行政与行政法的革新 一、当代行政法的革新 二、当代行政法的特点 第六章 服务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第一节 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目标 一、传统行政法价值目标的模糊性 二、传统行政法价值目标模糊的动因 三、当代行政法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 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迷思 二、如何确立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哪些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服务行政理念下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第七章 服务行政法之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我国行政组织法制的检讨 一、行政组织法制化程度较低 二、行政组织结构的不合理 三、单一的科层行政体系 四、行政组织权限规定不明 五、公务员法律体系不完善 第二节 建立符合服务行政要求的行政组织法体系 一、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借鉴 二、确立符合我国实情的科学合理的行政主体模式 三、调整目前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体制 四、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部门 五、行政组织的私法化 六、公务员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服务行政法之行政作用法 第一节 我国行政作用法制的现状 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三、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四、立法法的出台及其积极意义 第二节 建设符合服务行政要求的行政作用法体系 一、我国行政作用法理论的完善 二、我国行政作用法的制度创新 第九章 服务行政法之行政监督救济法 第一节 我国行政监督救济法制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的不足 一、行政监督制度的不足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 第三节 服务行政背景下行政监督救济法的完善 一、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十章 服务行政的合法性标准 第一节 关于服务行政合法性的争议 一、服务行政是否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服务行政是否滥用裁量权 三、服务行政是否违反一般法律原则 第二节 服务行政的合法性标准 一、实体合法性 二、程序合法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行政手段主要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经济调节主要针对市场活动主体,包括各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上述经济调节手段,防止和消除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制裁违反经济调节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市场监管 所谓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系列市场行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房地产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都依法具有市场监管权。所以,市场监管不是对某一行业、某一具体市场、某一区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监督管理。至于强调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原因,恐怕和近来屡屡出现的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弱化或者功能发挥欠佳,导致出现大量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的发生有密切的关联。这些案例远的如重庆綦江县发生的“彩虹桥”垮塌,近的如前不久发生的奶制品行业众多企业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事件等。这些案件或者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导致了公众对政府市场规制能力的怀疑。当然,实施市场监管首先需要准确认识市场的基本内涵。过去大多数市场监管主要集中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形市场,而忽视一些无形市场,更不用说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邮购等交易行为。一句话说,只局限于具体交易行为的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市场交易关系,对抽象行为进行监管。因此,当前的市场监管的眼光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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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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