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析

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积霞 编  

内容概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析》主要讲述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现代法学教育中,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正日益深入。但传统教材多数以基本原理或理论的阐述为主,整体上倾向于知识的传授,而较少涉及问题和方法的引导。重视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已成为法学教学的共识。本案例教材与现行的统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相配合,引用大量实际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及讨论,使学生加深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范畴、基本原理的理解,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过程,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本教材仍沿用传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编排模式,将体例设置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制度几个部分,共10章。

作者简介

李积霞,女,1971年生,甘肃天祝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持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划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主持或参与多项省、厅级研究项目。自1993年至今,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2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16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2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36 第二节 公务员/46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53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内涵 /59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 /65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76 第二节 行政立法/83 第三节 行政规范/92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处罚/102 第二节 行政强制/]11 第三节 行政许可/125 第四节 行政确认/136 第五节 行政裁决/141 第六节行政给付/147 第七节 行政征收/153 第六章 其他行为 第一节行政指导/161 第二节 行政合同 /167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174 第七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180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84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88 第八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196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202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208 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213 第九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227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230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52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261 第五节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274 第六节 行政追偿/281 第十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288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00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313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321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331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338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349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律控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控制行政组织的建立及其权力范围、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与程序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行政组织违反法律,其行为无效,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具体而言,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对行政组织的活动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组织不得随意的撤销或变更液行为,若有合法事由并经合法程序撤销时,须合理补偿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因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被公民或企事业单位知悉;其次,具备信赖行为,即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基于信赖行政组织的行为有效存续而采取的具体行为;最后,信赖值得保护,即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基于对行政组织的信赖而取得的利益是正当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禁止行政组织撤销或变更自己实施的行为,而是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方可撤销或变更,在撤销或变更之前还须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或企事业单位的信赖利益进行客观地权衡,只有在公共利益大于信赖利益之时,才可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且须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的信赖利益进行合理补偿。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若拟实施的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使这种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之保持适当比例。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目标,行政组织所要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必须的,且若存在方法、手段或措施上的多种选择时,行政组织应当选取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损害最小的方法、手段或措施;②行政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得超过其维护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应当符合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的核心是考量行政行为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其损害的个体利益,使二者之间达到平衡状态。此项原则是现代实质法治的典范。

编辑推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析》可作为法律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辅助性教材,也可供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作为复习资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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