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窦海阳 页数:289 字数:225000
前言
《侵权责任法》自颁行已逾两年,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中的一种特殊责任类型,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并不是由行为人本人来承担的,而是根据特殊的原因由其他的民事主体来承担。关于这种责任,从罗马法开始,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在各国民法典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规定,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规则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然而,在我国学界中却鲜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正是由于我们对这种责任在历史演变以及比较法上的不同规定缺少深入的认识,才造成了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着很大的瑕疵。我们可以看到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杂糅了各种规定,甚至将关于责任能力的规定夹杂在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文之间,这损害了法条乃至整个侵权法体系的科学性。 窦海阳博士的专著从体系角度在总体上研究了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他不仅梳理了历史上关于这种责任的形成与演变,而且还比较了各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体系中的相同与不同,从而为在中国法中建构这种责任提供了合理的参考模式。 该专著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很大的价值。 在理论上,该专著首先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这对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其次,该专著在比较法的基础上,以侵权法体系为角度,寻找建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的应然状态,这对于在民法典侵权法部分中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该专著所研究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包含了多种具体的责任类型,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监护人对精神障碍者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使用人对被使用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热点和难点。因此,该专著的研究对于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窦海阳博士是我的学生,曾于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这本专著是他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是一部具有相当研究水平的著作。我乐于向大家推荐诙专著,也希望窦海阳博士能够继续努力,保持谦逊、勤奋的品格,在学术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内容概要
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中的一种特殊责任类型,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并不是由行为人本人来承担的,而是根据特殊的原,因由其他的民事主体来承担。各国法关于这种责任的规定差别很大,因此需要从体系上进行总体性的研究。《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以体系的角度为视角》就是以体系为观察角度,通过历史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罗马法以及现代各部民法典中关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在中国的侵权法体系中建构这种责任提供合理化建议。
作者简介
窦海阳,江苏沭阳人,分别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序
引言
一、问题
二、研究的对象及其术语
三、研究的角度及其方法
四、本书的结构
第一章 罗马法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第一节 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家父或主人对家子或奴隶的私犯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二、监护人对无辨别能力人的致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三、船东、旅店主、马厩主对其下属的私犯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对其他相关类型的讨论
一、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相似的类型
二、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类型的比较
第三节 在罗马法的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一、罗马法中的侵权法体系
二、在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第四节 罗马法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对现代法的影响
一、对整个体系的影响
二、对具体类型的影响
第二章 现代民法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以《意大利民法典》为考察主线
第一节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原型
一、波蒂埃关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的论述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生效之初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三、关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
四、总结
第二节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一、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
二、解析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相类似
一、《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解析《德国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第四节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一、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
二、解析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第三章 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历史角度的总结
第二节 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比较角度的总结
一、关于共同点的总结
二、关于差异的总结
第三节 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是否属于准私犯?
一、准私犯的早期历史:罗马法的基础
二、准私犯的演变:中世纪法的相关发展及格老秀斯的理论
三、对准私犯的继承与困境:法国模式
四、对准私犯的抛弃:德国模式以及《意大利民法典》的转向
五、中国对准私犯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模式的选择
六、准私犯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法体系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是否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一、罗马法中经典的侵权责任体系:不存在过错推定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隐现与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扩张的结果
三、过错推定责任的缩小:对现实需要的反应
四、过错推定责任与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第四章 中国法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
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各部民法典中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一、民法典和草案的相关条文
二、对上述民法典和草案相关规定的解析
……
第五章 在侵权法体系中建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这种思想背景下,1887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711条和第712条关于使用人责任仍采过错责任,即使用人仅在选任或监督被使用人未尽相当注意的情形,始应负责。草案公布之后,学者哗然,严厉地批评了此项规定不合现代损害赔偿的原则,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需要。在第二次委员会中,有的学者提议改为无过错责任,但是多数委员不同意采纳。经过反复的讨论,最后决定在原则上采用第一草案的规定,但是使用人之选任监督过失则先由法律推定,被害人不必举证,这才形成了现行《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规定。那么,对于该条文,需要有两点加以说明:使用人的责任既是基于被使用人选任监督的过错,并先由法律推定,故得反证推翻法律的推定而免责;被使用人因执行职务加损害于他人时,使用人即应负责,被使用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第831条规定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德国在1967年的《损害赔偿法》 (修正草案)中,曾对《德国民法典》第831条规定实务上之适用问题,提出将这一条改为:使用他人从事工作者,就该人于执行工作时,因故意或过失所为不法行为所加于第三人之损害,应与该人连带负赔偿责任。与原规定比较,修正条文特色是:一方面删除免责规定,加重使用人责任,但在另一方面又因规定被使用人须具备侵权行为要件而减轻之。德国学者对此修正条文原则上多表赞同。 对于《德国民法典》第831条所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弊端,德国法学者已经认识到了它在政策上的不完善性。它之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保留了这么长的时间,唯一的原因就是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它的不良影响。法院所拥有的、赋予当事人契约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力,被证明是十分有用的。例如,德国判例中发展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上的注意义务、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的理论。根据这些理论,使用人对拟与之缔约的第三人负有保护义务,在被使用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法律赋予第三人合同上的请求权。那么,基于《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债务人应当就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从而就其被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例如,商店雇员怠于清扫店堂地面,致使顾客因踩到地上的香蕉皮而跌倒。由于顾客是合同当事人,商店对他负有范围广泛的保护义务,商店违反这些附随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顾客尚未购买货物,还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进入商店即意味着已经进入缔约阶段,商店对该潜在的顾客也负有保护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即使作为雇主的商店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仍然要依据合同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法上存在雇员对雇主的“解放请求权”(即使用人将被使用人从对他人的侵权责任中解救出来的请求权)的制度,因此,雇主很难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选任和监督的过错而获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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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以体系的角度为视角》首先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这对丰富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其次,在比较法的基础上,以侵权法体系为角度,寻找建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的应然状态,这对于在民法典侵权法部分中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对他人行为之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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