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安德瑞•马默 (Andrei Marmor)、 程朝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安德瑞·马默 页数:267 译者: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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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解释与法律理论(原书第2版)》的主要目的是对德沃金的方法论转向,即从分析法理学转向解释理论,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批评性评价。《解释与法律理论(原书第2版)》作者认为,德沃金的解释性转向之重要性不在于它给“法律的语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替代性思想,而在于它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理学概念以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惯习主义(conventionalism)倾向全面抗衡。因此,一旦把德沃金的解释论转向看做是对惯习主义的全面对抗,则更容易理解它为何不只是一种方法上的批评。视法律为解释的法律观既从方法上亦从内容上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提出了质疑。《解释与法律理论(原书第2版)》着眼于这种解释主义的挑战,并由此出发对法律惯习主义重新做出检视。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安德瑞·马默(Andrei Marmor) 译者:程朝阳 安得瑞·马默美国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法学教授、哲学教授,法学与哲学研究中心主任。英国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拉兹。在法律道德性与政治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著述颇丰,除《解释与法律理论》(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Theo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初版,哈特出版社2005年第2版)之外,还著有《实在法与客观价值》(PositiveLaw&ObjectiveValues,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多元主义时代的法律》(Lawin the Age of Pluralism,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社会惯习》(Social Conyentions,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法哲学》(Philosophyo fLaw,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及大量学术论文。 程朝阳,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语言与逻辑,法哲学、法社会学。本译著是其主持的2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律语言与法治基本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C820013)的阶段性成果。其他译著包括:《法律、语言与权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律师、国家与市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律中的模糊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意义与解释 第一节极端解释 15 第二节语用学 27 第三节意义的第三种含义? 32 第三章德沃金的解释理论与法理学的本质 第一节建构性解释模型 42 第二节理论与实践 50 第三节内部观点 55 第四节法律的论证性特征 59 第五节建构性解释和宽容原则 66 第四章融贯性、整体论与解释: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认识论基础 第一节反思均衡 71 第二节同一性、适恰性与合理性 79 第三节费什—德沃金之争 83 第四节再论适恰性概念 93 第五章语义学、实在论与自然法 第一节“实在论”之含义与“法律”之含义 99 第二节普特南的“自然类”理论与法律的概念 108 第三节实在法? 112 第六章建构性确认与拉兹式权威 第一节建构性确认 120 第二节建构性确认与艺术作品 124 第三节拉兹式权威与法律中的建构性确认 131 第七章无简易案件? 第一节被称为稻草人的形式主义 143 第二节哈特—富勒之争 149 第三节可废止性论证 156 第四节索引谓词与经验主义的可废止性 159 第五节维特根斯坦论规则遵循 169 第八章立法意图与法律权威 第一节问题是什么? 180 第二节谁的意图? 183 第三节何种意图? 190 第四节为何应该考虑意图? 198 第九章宪法解释 第一节两个基本问题 209 第一部分道德合法性 214 第二节宪法的道德合法性 214 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合法性 221 第二部分解释 230 第四节存在合理的原旨主义吗? 230 第五节替代方法? 237 参考文献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更为重要的是,“理论”一词在此具有误导性。在先理论最好被说成是指使用语言之能力,它相当于是一个能力之集群,而不是一种理论。至于转换“理论”,甚至更加明显的是,不管它是能够让人解释个人习语的什么东西,它都算不上是一个人所拥有的理论。说马勒普罗夫人拥有一套关于她意图其听者使用的那一理论的理论,有意义吗?或者,说其听者拥有一套关于她的理论的理论,有意义吗? 将上述这些要点记在心间,我将依旧继续使用戴维森的术语。因此这里,他的论点大意是说,转换理论不可能从语言能力的角度得到说明,因为“没有任何用以达致转换理论之规则”(1986b:446,重点号为本书作者自己所加)。因此,他那篇文章的结论相当地不同寻常:“根本不存在语言之类的东西,除非语言完全像许多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所设想的那样”(出处同上)。 戴维森的这一最后结论是否合理,不是我们在此所要关心的事情,我们感兴趣的是极端解释的可能范围。足够明显的是,戴维森现在把他的极端解释理论看做至多是对在先理论的一种说明。它仅限于阐明第一意义概念,作为一个原则问题,它不可能被扩展至包括转换理论在内。事实就是这样,因为被戴维森称作转换理论的东西,其建构遭到规则或惯习之破坏。另一方面,极端解释一开始就建议借助惯习—T(Convention—T)对意义概念做出一种递归式描述。按照极端解释理论,我们给目的语言的每个句子指定一个T句型:“当且仅当p,‘s’为真”。这一定义没有给个人习语留有余地。不确定性是另外一个问题,它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形,即当所有证据被穷尽,我们最终不得不得出结论,例如,说“‘s’为真且仅当p”或者“当且仅当q,s为真”。但是,我们现在所面对的问题不是不确定性问题而是个人习语问题,我们所需要的是,例如,对解释者如何理解说话者说“s”时的意思是P,而“s”的正确T型句式是当且仅当q时s为真(一如在语词误用的情形中那样)做出说明。 换句话说,我们所需要的是对那些由规则决定的交流方面和那些不是由规则决定的交流方面之间的区分做出说明,尽管戴维森也许不会这样表达。在我看来,这是区分解释概念和语义概念之关键,但却被戴维森的极端解释混淆掉了。与解释相反,语义学关心那些受规则或惯习支配的(语言)交流方面。
媒体关注与评论
安德瑞·马默已然是这一领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在本书中对德沃金的方法论转向(从分析法理学转向一般性解释理论)提出了有力的批评……同时也对当前正在进行的持久性论战提出了挑战。——克里斯托夫·康拉特(CristophKonrath),《法律与政治书评》(LawandPoliticsBookReview)第16卷(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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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与法律理论(原书第2版)》的主要目的是对德沃金的方法论转向,即从分析法理学转向解释理论,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批评性评价。《解释与法律理论(原书第2版)》作者认为,德沃金的解释性转向之重要性不在于它给“法律的语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替代性思想,而在于它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理学概念以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惯习主义(conventionalism)倾向全面抗衡。因此,一旦把德沃金的解释论转向看做是对惯习主义的全面对抗,则更容易理解它为何不只是一种方法上的批评。视法律为解释的法律观既从方法上亦从内容上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提出了质疑。书中着眼于这种解释主义的挑战,并由此出发对法律惯习主义重新做出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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