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蔡枢衡 页数:366 字数:260000
内容概要
这本《刑事诉讼法教程》是把著者蔡枢衡生前在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及现在北京大学所用教室讲话大纲,修改补充写成的。不仅没有引用任何参考书,连判解的原文也没有录出来。本质上只是一本不完全的教科书,所以称之曰:教程。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蔡枢衡(1904~1983),江西省永修县人。著名刑法学家。著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法律之批判》《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中国刑法史》)等书。
书籍目录
序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形式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内容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二编 刑事诉讼之主体、客体及行为
第一章 刑事诉讼之主体:审检机关(上)
第二章 刑事诉讼之主体:当事人、关系人、第三人及被疑人(下)
第三章 刑事诉讼之客体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行为
第三编 当事人等之诉讼行为
第一章 告诉、告发、自首、声请再议、申诉不服及陈述意见
第二章 声请、声明、陈明、抗告及再抗告
第三章 诉及辩诉并诉之撤回
第四章 上诉、辩诉、答辩及撤回上诉
第四编 审检机关之诉讼行为(上)
第一章 侦查、调查及审理
第二章 传唤、通知、告知及送达
第三章 讯问、具结、笔录及宣读
第四章 搜索、扣押及留存物品
第五章 勘验、鉴定及通译
第六章 拘提、羁押、通缉及逮捕
第五编 审检机关之诉讼行为(下)
第一章 裁判
第二章 声请、声明、陈明及抗告、再抗告之裁判
第三章 侦查之终结及声请再议、申诉不服、陈述意见之处分
第四章 诉及上诉之裁判
第五章 判决之覆判
第六章 裁判之执行
《刑事诉讼法教程》本人括号内法规略语表
附录:1945年《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自首乃犯罪行为人于发觉前,自由投案,报告犯罪事实,并陈述愿受裁判之意思表示。故合法之自首,必须:(一)表示愿受裁判; (二)须向侦查机关表示愿受裁判;(三)须报告犯罪事实;(四)须于发觉前已有报告或表示;(五)须为自由投案(《刑法》第六十二条)。所谓“发觉”系指侦查机关知悉其事而言。不问私人已否知悉其事;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之人已否知悉,亦非所问。侦查机关尚未知悉者,即为尚未发觉。发觉之内容,包含犯罪事实及犯人。已知犯罪事实而尚未知犯人者,仍属未发觉。已知犯人,而不知其犯罪事实者,则为已发觉。若于就逮成为犯罪嫌疑之人后自述犯罪事实者,仅为自白,并非自首。已知犯罪事实,亦知犯人为谁,惟不知其所在之场合,[应]解为仍属未发觉。已知犯人为谁,而尚未送达传票或未现实逮捕,则应解为已经发觉。若仅为向司法机关示威,犯罪留名,而无伏法意思者,则非自首。所自认之犯罪且须为真实,若以避重就轻目的而为虚伪自首,则仍不成立自首。例如,杀人犯为窃盗之自首是。自首乃犯罪行为人之权利而非义务。此项权利因实施成立犯罪之行为而发生,因侦查机关之发觉而消灭。自首权可以放弃,放弃之效果仅为不能享受以自首为条件之减刑待遇,其他并无影响。 自首程序,须向检查官、司法警察官行之。向司法警察或其他机关为之,经转报转送者,亦可成为自首([民国]二十四年上字第116号判决)。自首程序可由行为人亲自践行。委托他人或地方机关代为报案,然后投案,亦可成立自首([民国]十一年上字第1131号判决)。自首之程式与告诉、告发同(《刑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至四项;[《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适合自首条件之自首,应生自首之效果。自首之效果,厥为依法减刑(《刑法》第六十二条)。自首依理不能想像撤回。法无撤回规定;纵有撤回行为, [应]解为不生撤回之效。 声请再议乃就特定案件有告诉权且实行告诉之人,于特定期间内,对于检察官之不起诉处分及撤回公诉,向直接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表示不服,请求继续侦查或起诉之意思表示(《刑诉》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凡依普通程序所为之不起诉及撤回公诉处分,均得声请再议。特种刑事案件亦然。惟依《复员后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为之不起诉处分,不得声请再议(《复补》第十三条)。[得]声请再议[之情形]有:(一)初次侦查终结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诉》第二百三十五条);(二)续行侦查后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民国]十八年院字第82号解释)及(三)撤回公诉之声请再议(《诉》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三种。不同之处,仅在对象。声请再议权属于有告诉权且已实行告诉之人。
媒体关注与评论
蔡枢衡在民国时期乃至整个中国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最著名的代表作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刑法史》等。 ——梁根林、何慧新 《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 蔡枢衡的《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发展时期的一部极为重要的著作。……(该书)以刑事诉讼主体、客体和诉讼行为等理论范畴为核心,并以审检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诉讼程序的骨架而构成的理论体系,显然既能够摆脱那种纯粹注释法律条文的研究方法,又能够克服刑事诉讼法典的规范体系对研究者视野的限制,从而使该书在三十至四十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中独树一帜,在学术水平和理论深度方面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有关论著,成为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著作。 ——陈瑞华 《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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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程》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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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枢衡在民国时期乃至整个中国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最重要的代表作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刑法史》等。 ——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 蔡枢衡的《刑事诉讼法数程》一书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发展时期的一部极为重要的著作。……(该书)以刑事诉讼为主体、客体和诉讼行为等理论范畴为核心,并以审检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诉讼程序的骨架而构成的理论体系,显然既能够摆脱那种纯粹注释法律条文的研究方法,又能够克服刑事诉讼法典的规范体系对研究者视野的限制,从而使该书在三十至四十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中独树一帜,在学术水平和理论深度方面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有关论著,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著作。 ——陈瑞华:《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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