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朝梁 著 页数:261 字数:200000
内容概要
酸雨污染既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同时又具有跨国性大气污染的特点,其原因在于它可随大气环流而污染邻国甚至更远的国家或地区。酸雨污染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我国的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40%,成为继欧洲和北美之后的第3大酸雨区。同时,我国及亚洲邻国由于面临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长期困扰,使之已然成为严重影响亚洲各国环境安全并亟待解决的地区性难题之一,而亚洲地区的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最终取决于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酸雨问题兼具国内性大气污染及国际性大气污染的双重特点,决定了本文所进行的我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必须从两个向度同时展开:一是国内法律制度的积极变革与制度创新,二是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建构。1972年举行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首次提出、探讨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与会各国代表在共同签署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确立了保护人类环境的有关原则,这些原则具体包括:其一,各国应确保在其所辖版图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不会给其他国家的环境安全带来损害;其二,造成其他国家环境损害的国家有义务承担跨境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建立预防跨境大气污染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应该承认,《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确立的相关原则,为本文研究我国与亚洲邻国在预防及治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地区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了有效规制我国境内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本文尝试对我国现有生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变革研究,即依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层面做出积极的回应,对其所涉及的宪法、生态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等诸多部门法律,进行审慎地反思和积极地整合、诠释,以期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一场“绿化革命”,推进现行法律、法规向可持续法律制度的积极变迁与制度创新,实现从生态环境法的立法体例、公民环境权利、环境刑事责任的依法完善,到生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与相邻部门法律之间关系处理与配合等诸多层面的法律变革与完善。而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中国普遍存在的严重酸雨污染问题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找寻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路径,包括国内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国际层面的国家之间合作机制的建构与完善,使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律制度及宪政制度更加和谐统一,以期对我国境内的酸雨污染问题以及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跨境酸雨污染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法律规制,最终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王朝梁,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学专业博士后,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共党员,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2007年作为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在加拿大UBC大学访学一年,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时至今日,本人共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与他人合作出版著作3部,2012年荣获第51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主持课题多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以及2011年美国能源基金会课题“中国已有相关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内容分析”(已结项)。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关于酸雨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引发的若干理论问题解读
第一节 酸雨问题的缘起
第二节 生态伦理观是研究酸雨问题的法哲学基础
一、生态伦理思想的缘起
二、生态伦理观在环境法律规范中的依法建构
第三节 外部性理论与酸雨污染
一、外部性内涵
二、作为外部性的酸雨污染
三、酸雨污染的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四节 公共产品理论与酸雨污染
一、公共产品与酸雨污染
二、公共产品与政府干预
第五节 法经济学理论与酸雨污染
一、法经济学理论的缘起和内涵
二、法经济学定量研究的理论解读
第二章 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解析
第一节 污染者负担原则
第二节 环境公平原则
一、环境公平原则的内涵
二、代内公平原则
第三节 事先预防原则
第四节 磋商谈判与共同合作的原则
第五节 告知信息的原则
第六节 睦邻友好原则
第三章 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解构
第一节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一、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缺陷
三、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依法完善
第二节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二、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依法建构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级制度的缘起及立法现状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依法完善
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缘起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依法完善
第四章 美国一加拿大跨境酸雨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性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一加拿大有关酸雨污染的谈判
第二节 加拿大因应跨境酸雨污染的国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
一、加拿大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在治理酸雨污染中的权力配置
二、联邦政府的酸雨治理政策
三、省级政府的酸雨治理政策
第三节 美国因应跨境酸雨污染解决机制的建构
一、里根政府第二任期内的酸雨治理措施
二、州政府采取的酸雨治理措施
三、《美国清洁空气法》中有关治理酸雨污染的规定
第四节 中国对美国一加拿大跨境酸雨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借鉴
一、重新修订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设有关“酸雨计划”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应重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治理跨境酸雨污染的相应条款
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及时增加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指南条款
四、地方政府应出台专门治理酸雨污染的地方性法规,以配合法律的实施
第一节 国际视域下的酸雨污染
第二节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确立的相关原则
第三节 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酸雨博弈
一、国际社会有关跨境酸雨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
二、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四节 中国与亚洲邻国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
一、当代区域合作机制的框架
二、当代亚洲区域合作机制的特点评析
三、拓展富有成效的亚洲区域合作机制的路径选择
第五节 跨境酸雨污染导致环境退化的国家责任解构
一、国家责任的内涵
二、国家责任的划分: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
三、国家责任制度在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中存在的瑕疵
四、国家责任制度私法化路径探究
第六节 治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国家法律机制解读
一、因果关系链的建构
二、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的确定
第六章 中国酸雨污染治理的法律救济机制的构筑
第一节 创设中国的环境法典并赋予其应有法律位阶
一、立法目的及原则的重新定位
二、《环境保护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环保问责制的依法确立
一、环境问责制的内涵和立法现状
二、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建构
第三节 打造中国版的《清洁空气法》,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塑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依法完善
二、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四节 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缘起和现状
二、环境刑事立法的修缮
第五节 因应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环境税制的现状及缺陷
二、我国开征环境税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法经济学定量研究的理论解读 定量分析已成为当今法经济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定量研究的成果可以成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重要事实依据,同时又是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较优的验证方法,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提供有力的佐证。正如应飞虎所言:“成本和收益的量化问题……是法经济学在国内研究中的难点。不解决量化问题,法经济学对立法就没有实质上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不解决量化问题的法经济学虽然也有助于正确理解法律,但不能指导实践,其作用不大,因此急需解决。”此外,定量研究作为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可以通过对其的研究更好的理解生态法律制度对规制酸雨污染的重要意义,这对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实施,以及企业、公民守法意识的普遍增强、违法行为的减少均将产生积极的效果。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经济法学的研究史表明,以法律研究法律,只能是死路一条。而只有用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经济周期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外部性等经济周期理论,才能使经济法的本源、功能、价值等得到很好的阐释。”下文将从边际成本理论和成本一效益理论人手解读定量分析问题,以期为我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修缮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边际成本理论的合理运用 市场经济通常不能为酸雨污染问题的有效治理提供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污染排放企业由于缺乏外界给与的减少酸沉降物质的排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污染行为将会继续,因为这对于污染排放企业而言是最“经济”的企业行为。而那些遭受酸雨污染问题影响的受害者,没有能力或者不情愿(还有“搭便车”等原因)向酸雨污染排放企业的减排行为支付一定数额的相应对价,以致最终由于企业酸雨污染排放产生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企业污染减排的成本,作为公共产品的环境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 针对上述市场失灵的问题,我们可以找到相应的救济措施。从经济理论的视角考量,首要目标是消除酸雨污染排放的社会成本与污染减排成本之间的不平衡,重新确立二者的平衡点。平衡点可以通过两种边际成本的协调配合而确立。首先以酸雨污染为例,它本身便包含酸雨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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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机制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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