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青 页数:307 字数: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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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清朝作为中国的末代封建王朝,法制已经相当完备,虽然清朝仍然没有从概念上明确划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事案件在全部司法统计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民事诉讼程序也日趋规范。因此,研究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了解中国封建制度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概貌,特别是清朝距今不远,遗留下大量的民事司法档案。这对于研究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资料,尤其是近年和以前发现的陕西紫阳县档案、四川冕宁县档案、四川巴县档案、河北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为研究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条件,《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即是根据这些司法档案,对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从管辖、受理、代理、证据、审判、调处、结案、覆汛、上控等进行全面梳理,探寻其中的规律性及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从而阐明清代民众对侵害其切身利益的行为也是耍告官审理的,他们相信王法,并非法律意识缺失,另外也说明民事案件虽然是“细事”,但清代政府仍然爱视解决,因为“细事”不决也会酿成大案,档案资料也证明了地方官吏对民事案件的露视和认真审判,以及在审判中体现出的“明刑弼教”,寓责罚于教化的特点。
《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作者是李青。
作者简介
李青,1962年生,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研究》、《初学集》,主要合著有《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中国法制六十年》,撰写“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法制史》并担任副主编,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章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概况
一、民诉与刑诉的初步划分——两周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秦汉隋唐
三、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宋明清
四、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晚清
第二章 清代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背景
一、制定法及司法机关的有力保障
二、经济发展的动因
三、传统与新兴——经济发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四、蛰伏于传统观念之中的隐含语意
五、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三章 田土档案与民事诉讼
一、清代田土档案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田土的律法
三、田土档案与民事诉讼
第四章 户婚档案与民事诉讼
一、清代户婚档案的基本情况
二、婚姻的主要形式及其争讼原因
三、户婚档案与民事诉讼
第五章 钱债档案与民事诉讼
一、清代钱债档案的基本情况
二、“钱债”纠纷的范围
三、钱债档案与民事诉讼
第六章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轻微刑事案件
第七章 清代民事诉讼制度
一、管辖
二、当事人
三、审前程序
四、堂审
五、堂断(堂谕)
六、调处
七、执行
八、覆讯与上控
九、民事诉讼检查制度
第八章 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适用“案发当地”的告官原则
二、民事审理更重视书证
三、民事诉讼受到“务限”的限制
四、民事裁判依据多元
五、民事诉讼调处结案
六、州县官自由裁量权
七、民事案件当堂了结
八、必要的监督制度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概况 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民诉与刑诉的初步划分——两周 东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学界多认为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度的全盛时期,同时,又是封建制度的萌芽、生长的开端发育时期。以周公制礼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明德慎罚为表征的一系列法律思想的生发演化,都深深地影响着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型塑。两周时期对中国法律发展的深远影响,同样表现在具体的诉讼制度上。 根据《周礼》的记载,从西周起,刑诉与民诉便开始了初步的分野。《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记载:“以两造听民讼……以两剂禁民狱。”经学大师郑玄对此作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在《周礼·大司徒》中,郑玄注也有类似的表述,“争罪曰狱,争财日讼”。同样,在吕不韦组织编写的《吕氏春秋·孟秋》中,也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争罪日狱,争财日讼”。显然,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初步区分,根据郑玄的注释,则“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因此,古人用“断狱”来指代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而用“弊讼”来指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故而古人又把“诉讼”称为“狱讼”。 当然,这种区分是一种初步的、模糊的区分,而郑玄作为汉代大儒,他的解释难免带有汉代的经验,似乎不能就此认为在两周时期就已经能完全清晰地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先秦的其他文献中,就有混用“狱”“讼”的例子,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侯与元咺讼”,依据杜注,这里的讼指代的是“争杀叔武事”,显然已经不只是争讼财货了。在出土的《包山楚简·疋狱》中有“肤人之州陈德讼圣夫人之人宗未,谓杀其兄、臣”的案例,显然这里的讼也是刑事诉讼。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就认为郑玄区分狱讼的注释或许有失偏颇,“然经凡狱讼对文者,狱大而讼小也。郑谓以争罪争财之为异,似非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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