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龙,彭秀坤,包勇恩 著 页数:399 字数:420000
内容概要
韩龙和彭秀坤等编著的《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出发点,以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制度缺陷为导向,以国际社会最新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为经验参考,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落脚点,对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构建中核心理论问题和制度构建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本书对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制度、监管资本与流动性监管制度、信用评级监管制度进行了深人研究,特别着眼于金融开放条件下我旧如何构建银行、证券双边监管合作制度的研究,同时对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制度这一棘手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设想。由此形成了覆盖从市场准人,经营监管,监管合作和市场退出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框架。本书不仅可为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研习者打开了解金融风险防范前沿问题之窗,也可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改革和从事实务的参考。
作者简介
韩龙,法学博士、博士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师从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教授和著名世界经济学家周茂荣教授。2004年至2005年,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ity in St.Louis)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 Univeity)随著名金融法学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世贸组织之父”John H.Jackson教授从事研究。
出版专著多部,主要有:《离岸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世贸组织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独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独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国外社会科学》、《世界经济》、《中外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
彭秀坤,女,满族,1978年生,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苏州大学法学院金融规制与监管方向在读博士,发表论文十余篇。
包勇恩,男,1985年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金融规制与监管制度。已发表论文十余篇,曾多次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司法部法学与法制理论研究等科研项目的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防范金融风险离不开金融规制
第一节 金融风险及其传播路径
一、“风险”探源
二、金融风险及其种类
三、系统风险发生和传导的机理和路径
第二节 对金融风险进行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正当性
一、什么是规制
二、金融规制的理念
三、金融规制的目标
第三节 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
一、新自由主义
二、新自由主义对待金融规制及监管的态度与危害
三、摆脱新自由主义,树立科学的金融规制与监管观
第四节 金融风险模型内含的信条偏误
一、金融风险模型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二、金融风险模型设计问题
三、金融风险模型运用问题
四、内部模型能否作为确定风险和规制资本的圭臬
第二章 当今世界金融开放的法律框架与监管依据
第一节 当今世界金融市场开放法律框架的构成
一、金融市场开放法律框架的构成
二、金融市场开放法律框架各构成部分的关系
第二节 WTO有关金融市场开放的制度
一、WTO约束和规制成员方措施的范围
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制度
三、有关约束
第三节 WTO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制度的贡献与特点
一、WTO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制度的贡献
二、WTO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制度的特点
第四节 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管理制度
一、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开放的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与实践
第五节 金融开放法律框架内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依据
一、“审慎例外”及其对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审慎规制关系的界定
二、审慎措施的标准
三、“审慎例外”对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启示
第六节 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法律制度体系建构
一、健全和完善国内金融规制与监管制度
二、建立和健全防范境外金融风险和危机传入的制度
三、加强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制度建构
四、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建立多边金融监管制度
第三章 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
第一节 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的起源与发展
一、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理论的起步
二、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理论的发育
三、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理论的采纳
第二节 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的视野层次
一、宏观经济态势与宏观经济政策
二、金融体系整体
三、金融市场与金融创新产品
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五、宏观审慎视野下的微观审慎规制与监管
第三节 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职能
二、构建与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三、我国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 金融业开放下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协调合作机制
一、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国际协调合作机制的建立
二、构建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团制度
三、我国参与宏观审慎规制与监管国际协调合作机制的策略
第四章 规制资本与流动性标准的改革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对规制资本的修订与影响
一、银行规制资本的作用与国际规则的变迁
二、《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资本规则的缺陷与不足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规制资本的修订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规制资本修订的影响
第二节 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改革
一、流动性监管概述
二、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的发展历程
三、短期流动性监管国际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
四、长期流动性监管国际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五、流动性监管的监测工具
六、流动性监管标准的运用
七、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改革影响简析
第五章 信评机构改革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信评机构的自律发展与信誉机制理论
一、信评机构的自律发展
二、信评机构自律发展的动力——对信誉的追求
三、信誉机制理论的内容及影响
第二节 信誉机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的失效
一、信评机构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二、信誉机制在金融危机中失效的表现
三、信誉机制在金融危机中失效的原因
四、信誉机制理论遭受的质疑
第三节 主要经济体信评机构的改革及评价
一、美国信评机构改革:以披露为导向
二、欧盟信评机构改革:监管与竞争并重
三、未来信评机构改革的趋势:从自律走向他律
第四节 我国信评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一、我国信评机构的信誉现状
二、我国信评机构信誉较低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应逐步构建信评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
第六章 我国双边银行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构想
第一节 巴塞尔委员会与双边银行监管合作的国际标准
一、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双边银行监管合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跨境并表监管合作标准的确立
三、双边银行监管合作国际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全球双边银行监管合作的现状及问题
一、巴塞尔成员国执行双边合作国际标准的实践经验
二、非巴塞尔成员国双边合作的现状与成因
三、全球加强双边银行监管合作的问题与困难
第三节 我国双边银行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构想
一、我国双边银行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构想与建议
第七章 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构想
第一节 影响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架构
二、我国金融中心竞争力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法律特性
第二节 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方式及内容
一、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谅解备忘录的内容不完善
二、我国现有备忘录未得到充分利用
三、我国未深度发展其他监管合作方式
四、我国缺失处置危机的监管合作框架
第四节 解决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法律构想
一、明确我国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具体目标
二、解决中国证监会合作权限的充足性问题
三、我国证券法对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规制与激励
四、在完善现有合作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合作工具
第八章 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与监管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与监管合作
一、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界定
二、金融机构跨境破产风险特征
三、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第二节 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之特殊处理——以破产重整为核心
一、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不同处理方式比较
二、破产重整在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中的特殊价值与作用
三、金融机构跨境破产重整之难点
第三节 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缺陷的实证分析
一、破产风险事先评估不足
二、跨境破产监管救助责任分担机制缺失
三、当前针对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的国际改革动向
第四节 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
一、金融机构跨境破产处理程序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比较
二、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中法院与监管当局的职责分工
三、司法权在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中的角色定位
第五节 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责任划分
一、跨境金融监管责任划分概述
二、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责任划分原则
三、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监管责任划分机制
第六节 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监管法制的完善
一、明确金融监管机构与法院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职责划分
二、确定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的具体权责
三、完善破产金融机构处置制度和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金融规制的理念 具有独立品性的现代金融法为什么如此地强调金融规制?这源于现代金融法根植和发轫的社会经济根源和理念: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特殊性。 1.市场失灵与金融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通行理论认为,由于市场存在失灵或缺陷,如垄断、外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社会生产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因此,政府需要干预进来,矫正市场失灵,以便实现社会边际效益的最大化。将此理论移植到金融业中,我们发现金融业也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从而使得对金融业的规制必要、正当且合理。 (1)垄断与金融规制。经济生活中出现垄断会使市场失去竞争的动能,导致垄断者为追求垄断利润而减少产量,使生产无法达到最大的可能性边缘,使社会没有得到足够的它所真正想得到的产品,引起经济上的浪费和社会福利上的损失,且高额的垄断利润导致收入的扭曲。所以,政府作为社会利益代表为了实现效率目标以及社会公正需要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垄断或缺乏竞争,在许多国家的金融业中都存在。例如,美国许多州对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限制,有些州要求银行准人只能采取对现存银行收购的形式。美国2009年7月17日公布的《美国金融改革方案》(简称《蓝皮书》)指出,对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阻碍了银行的跨州经营,提出要取消这类限制,认为跨州分支机构的竞争会使银行系统更加有效,在服务不足的市场上增进消费者和企业获得银行服务。可见,金融业的垄断或缺乏竞争,也会导致对竞争的破坏、金融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减少,并导致金融产品价格的上涨、交易效率的降低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蓝皮书》要求美国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进行规制和监管,以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解决金融业存在的垄断或竞争不足问题,需要对规制采取两种不同的对待:放松规制和加强规制。放松的金融规制主要是影响市场结构和经营行为的规制措施,前者如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措施、放开金融业的准入限制措施和对资本账户实行自由化等,后者如取消对金融机构利率的限制、贷款规模限制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但是,放松规制并不是要放松或取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审慎规制措施。同时,要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政府还必须相应地制定配套的规范与规则,保障竞争的进入。这就意味着,竞争本身需要一些重要的制度补充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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