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跨考教育教研中心 页数:280 字数:343000
内容概要
《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核心笔记?刑法学卷》以刑法权威教材为依据,阐述刑法研究生考试中的重难点,容纳全国十六所法学类名校真题,不仅对真题进行详尽的阐述而且对重点试题的应试策略进行总结,并对试题的命题趋势进行预测,全面指导考生考试,定能帮助考生在考试中指明方向,助考生备考一臂之力!
作者简介
跨考教育教研中心由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的40多位博士、硕士组成,下设公共课教研部、专业课教研部、产品研发部、VIP服务部四大核心部门,秉承“以学员为中心,以效果为导向,以提升为目标”的教学理念,依托强劲的研发能力、积极的进取精神、专业的管理流程,创造了以跨考品牌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在多年的教学研究与实践中,跨考产品研发团队创造了五轮四阶教学法、全日制“魔鬼集训”教学法、精英小班教学法、诊断式个性教学法、零基础教学法等科学体系,经过多年来不断革新,不断优化流程与体系,成功帮助数万名学员突破自我、成就梦想。先后被中国教育在线、新浪教育、搜狐教育、考试吧、《创业家》、《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等权威媒体报道并评价为考研行业最具有特色产品体系。继往开来,跨考人必将保持“必胜”的信念,创造一个又一个教育的奇迹。
书籍目录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罪数论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五节 数罪
第八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事责任
第二节 刑罚概说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减刑制度
第二节 假释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刑法分论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司法、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五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以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故意对他人进行轻微的挑衅,预期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反击,而对方在受挑唆后的侵害大大超出行为人的预期,以致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则在此时仍有实行正当防卫的余地。 (2)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实施的相互攻击的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也可能存在正当防卫:①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则可以对后者进行防卫;②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加大侵害的强度,进行暴力程度很高的攻击,使另一方的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另一方可以基于防卫的意思而予以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客观上发生防卫效果,且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情形。通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虚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 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对侵害者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根据防卫不适时发生的时间,将其分为两种形式:①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②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5.防卫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但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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