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论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蒋银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蒋银华  页数:325  

前言

  中国走上建设宪政国家这条发展道路的时日虽然尚短,但其中已经颇多曲折。为了促进中国宪政建设事业的良性发展,公法研究者从国家政治体制、权力架构层面率先作出了诸多理论研究和探讨,试图使理论作为实践的先行,指导实践的有序推进,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关丰富的成果,从不同层面很好地回应了现实问题。  然而,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理论和实践始终是互相推动的,尤其中国当下正处于探索中的实践阶段;更多的时候,理论研究者所面对的是变化多样的实践,以及它为理论研究不断提出的新挑战。正如这部作品中引用的一段话所揭示的: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狄更斯的《双城记》展现了法国大革命,以及整个欧洲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转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的众生相总是以徘徊、无助以及焦虑作为主色调的,经典作品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思想能够穿越具体的历史场域,这一点就印证在中国当前的变革和转型时期:刚走上宪政国家建设之路不久的中国社会,从个体公民到整个社会,自然也包括政治国家,无不经历着历史急剧变化带来的巨大冲击。中国到底是能借助历史的力量,不断向宪政主义国家发展,每一个个体都能以自己“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资格享受即将开始的美好时代?还是会在历史力量的冲击下,陷入无助、甚至无秩序的漩涡?

内容概要

  人类历史从来就是一部不断追求人权的奋斗史。每一权利必存相对应之义务,不研究国家义务,或研究不深入,就无法深刻把握人权,更无从建构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有鉴于此,《广州大学公法研究博士文库·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选择从人权保障视角研究国家义务。整个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简述了论题的研究动机、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范围。正文分为五章对国家义务展开论述。

作者简介

蒋银华,1971年10月出生,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现系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2005~2008年武汉大学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李龙先生:2011年9月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师从应松年先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司法制度研究。1997年获取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获取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兼职律师。近年分别主持多项课题: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编号:09&ZD062)的子课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人权保障机制》;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权法意义下的国家义务研究》(编号:10&BFX004);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编号:11&ZD055)的子课题《司法评价的法理基础研究》。

书籍目录

总序 序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国家义务之概念及其构造 第一节国家义务概念之发展历程 一、国家义务之萌芽与发端 二、国家义务之形成与确立 三、国家义务在近当代的发展 第二节国家义务之基本内涵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征 三、国家义务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国家义务之价值基础 一、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合法性根据 二、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三、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妥当性规范 第二章国家义务之理论渊源 第一节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社会契约理沦 一、社会契约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契约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契约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二节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福利国理论 一、福利国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福利国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福利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三节作为圉家义务论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一、客观价值秩序说的产生与演变 二、客观价值秩序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价值秩序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四节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现代公共性理论 一、现代公共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现代公共性理论的国家义务观  三、现代公共性理论的有限性与开放性 第三章国家义务之宪政功能 第一节国家正当性与国家义务论 一、国家正当性理论的历史考察  二、国家正当性证成的当代难题  三、国家义务对现代国家正当性的证成  第二节现代理性国家与国家义务论 一、国家理性的历史诠释 二、国家理性的当代困境 三、国家义务对现代理性国家的构建 第三节两权博弈与围家义务论 一、权力与权利之辩 二、权力异化的现代样式与权利保障的时代命题  三、国家义务对两权博弈的制衡  第四章国家义务之层级结构与具体构成 第一节国家义务之层级结构 一、静态层构:最低核心义务 二、动态层构:尊重、保护、实现与促进之义务 三、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之层构: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之统一  第二节国家义务之具体构成 一、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内涵与结构  二、国家对政治权利的保护内涵与结构  三、国家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保护内涵与结构  第五章国家义务之履行 第一节 国家义务之履行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公共利益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四、比例原则  第二节国家义务法律化之途径 一、宪法途径  二、条约途径 三、法律途径 第三节国家义务之履行及其救济 一、国家义务履行的主体 二、国家义务履行的方式  三、国家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及构成  四、国家义务不履行之救济  第四节国家义务宪法规范之审视 一、日本宪法相关规范之考察 二、德国宪法相关规范之考察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我国宪法相关规范之比较 四、我国宪法国家义务规范之完善 结语:走向“义务国家”时代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互相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认识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认识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祭角度而已。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合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存此,国家权力似乎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斟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川面向。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当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网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当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本书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人权、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人权。 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我们知道,国家小能够与任何有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承担起国家的整个责任。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凶为一个政府总是一些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这些个体最多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犹如所有的政府存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凶为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巾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担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因为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离的,国家也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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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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