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陶虹 等主编 页数:378 字数:460000
内容概要
庭审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都必须面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工作者们不仅要应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综合运用能力的考验,还要直面法律语言、法律文书写作和应变能力的挑战。因此,了解和掌握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将各种综合能力在每一个细节中淋漓尽致地发挥,就成为法科学生需要训练的基本技能。正是从培养学生在庭审中的实战能力出发,我们编写了这本教材。本教材在体系上分为庭审实务总论、法庭庭审实务、仲裁庭审实务和庭审语言四编。庭审实务总论主要阐述了庭审的基本概念、程序、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及方法、庭审礼仪;法庭庭审实务分别介绍了法律工作者在刑事庭审、民事庭审、行政庭审和海事庭审中各自的基本程序、特点和应做的工作;仲裁庭审实务主要聚焦于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争议仲裁,并介绍各类仲裁的特点和程序;庭审语言编则将语言学和庭审过程相结合,论述了庭审语言的概念,介绍了庭审语言的修辞技巧、庭审文书的制作方法。此外,教材中的真实案例可以作为模拟庭审的基本素材,用于实践教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庭审实务总论
第一章 庭审实务概述
◎第一节 庭审的概念
◎第二节 庭审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庭审的形式
◎第四节 庭审程序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二章 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过程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三章 庭审礼仪
◎第一节 庭审礼仪的概念
◎第二节 法官的庭审礼仪
◎第三节 检察官的庭审礼仪
◎第四节 仲裁员的庭审礼仪
◎第五节 律师的庭审礼仪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二编 法庭庭审实务
第四章 刑事庭审实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三节 评议裁判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五章 民事庭审实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三节 评议裁判
◎第四节 简易程序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六章 行政庭审实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三节 评议裁判
◎第四节 简易程序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七章 海事庭审实务
◎第一节 海事庭审概述
◎第二节 海事审判程序
◎第三节 其他特别程序
◎第四节 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
◎第五节 律师代理具体类型案件的代理要点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三编 仲裁庭审实务
第八章 仲裁概述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仲裁的种类及相互关系
◎第三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九章 民商事仲裁庭审实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三节 评议和裁决
◎第四节 民商事仲裁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情况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十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审实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三节 评议和裁决
◎第四节 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特殊问题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十一章 劳动仲裁庭审实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开庭审理
◎第三节 评议裁判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四编 庭审语言
第十二章 庭审语言概述
◎第一节 庭审语言的概念
◎第二节 庭审语言的分类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十三章 庭审语言的修辞技巧
◎第一节 修辞与庭审语言
◎第二节 庭审语言中的消极修辞
◎第三节 庭审语言中的积极修辞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第十四章 庭审法律文书
◎第一节 庭审法律文书概述
◎第二节 检察院的庭审法律文书
◎第三节 当事人的庭审法律文书
◎第四节 律师的庭审法律文书
◎第五节 法院的庭审法律文书
◎第六节 仲裁委员会的庭审法律文书
◎ 模拟庭审实验训练
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6.当然解释。当然解释也称自然解释,是指法条虽无明示适用于某种法律事实,但从立法目的、形式逻辑等当然道理来考虑,将该事实解释为包括在法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方法。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但是,该法条没有对因偷税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做出规定。但是从该条的立法目的看,就是为了打击多次偷税的犯罪行为。既然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都构成偷税罪,那么比其严重得多的因偷税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当然构成偷税罪。此种解释方法采用的就是当然解释。 7.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以设立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来阐述法条疑义的解释方法。任何法条在立法时都有一定的目的,对特定法条的解释不能背离其立法目的。以下举一则运用目的解释处理案件的实例: 2010年12月,浙江省乐清市发生了备受关注的钱云会交通事故死亡案,案发时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一辆装载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村口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轧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随车的黄标顶替其承担责任,并报了警。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费自称系肇事车主,隐瞒自己是肇事者,并和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法院根据《刑法》第133条认定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关于为什么将费良玉肇事后留在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法院采用了目的解释的方法,审判长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牛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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