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仲伯 页数:542 字数:760000
内容概要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私法学(第4版)》属于小国际私法法理论体系,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理论体系。本书根据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法则、外国人民事地位规则和涉外民事程序规则,并且充分注意了各国法律和公约有关国际私法的有效规定而撰写。
作者简介
张仲伯,1929年出生,江西余干县人,194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该县瑞洪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任职。1951—1955年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工作至今,先后被聘任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国际法教学研究室主任,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目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教师、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我国一些著名大学校长、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国际法系系主任以及在国外从事教学研究和律师工作的人,很多都是他当年授课的本科生和指导的硕士生。1987年以来,曾被推选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被评为系、校、全国优秀教师。主编和合著的主要出版物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教程》、《国际经济法通论》、《国际经济法大辞典》、《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等著述。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外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一)——创设时期的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二)——发展时期的国际私法学
第三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一)——国内立法史
第四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二)——国际立法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二)——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萌芽及演进
第二节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二)——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一)——旧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第四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二)——新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第三节 识 别
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五章 冲突规范(二)——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制度
第一节 反 致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六章 区际私法
第一节 法域与区际私法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的体制和形式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二编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七章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几项制度
第四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
■第八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 人
第三节 国 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九章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一)——主要国家的代理法律适用法
第三节 代理(二)——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三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 婚
第二节 夫妻关系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离 婚
第五节 收 养
第六节 扶养与监护
■第十二章 继承与遗嘱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四节 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海牙公约
第四编 物权、知识产权与债权
■第十三章 物权(一)——物权法则
第一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权法则的历史发展和场所确定
第三节 物权法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第四节 中国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海牙动产所有权转让公约
■第十四章 物权(二)——物权转移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有化
第二节 信托(一)——信托一般法律适用
第三节 信托(二)——海牙信托法律适用公约
第四节 国际破产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立法的冲突原则
第四节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债权(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综述
第一节 涉外合同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第三节 电子合同国际私法问题
第四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七章 债权(二)——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公约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贸易支付合同
■第十八章 债权(三)——国际投资等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投资合同
第二节 国际借贷合同
第三节 国际许可合同
第四节 国际劳务合同
第五节 国际消费合同
■第十九章 债权(四)——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一般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涉外民事侵权行为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五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第二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综述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
第三节 关于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我国关于民事管辖权的立法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域外送达文书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四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二)——中国区际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网上仲裁的基本问题
第七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见,由于各国对“推定存活”制度的规定不同,也可能使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产生法律冲突。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包括宣告失踪,又称推定死亡。发生宣告死亡或推定死亡的情况,主要是基于一个人下落不明而引起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或终止。所谓宣告失踪,具体是指一个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达到法定期限没有音讯、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布其为失踪人的制度。所谓宣告死亡,则是指失踪人离开其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时间,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除了只有死亡宣告而无失踪宣告,以及只有失踪宣告而无死亡宣告制度的国家外;对于既实行宣告失踪又实行宣告死亡制度的国家来说,宣告失踪并不等于宣告死亡,两者的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宣告死亡可以引起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而被宣告为失踪者得要满一定期限,才可宣告死亡,从而终止失踪人的权利能力。 关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之法律制度,以及具体的必备条件、法定程序与方式等方面,各国法律规定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国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采取的体制不同。有的国家(如中国、前苏联)既规定有宣告失踪制度又有宣告死亡制度,但按中国的司法实践,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有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只规定有宣告失踪制度而无宣告死亡制度;有的国家(如德国)只规定有宣告死亡制度而无宣告失踪制度。 (2)各国关于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规定不同。《日本民法典》第30条规定:“……人于7年时间生死不明时,……可以实行失踪宣告。……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后,于一年间生死不明时,亦同。”法国也只实行失踪宣告,但具体内容同日本有所差别。《法国民法典》第112、122条分别规定:“某人停止在其住所地出现,且他人无其音讯时,监护法官得应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检察院的请求,确定为推定失踪。……确认推定失踪的判决作出后经过10年,应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检察院的请求,得由大审法院宣告失踪。”只采用宣告死亡制度的《德国民法典》,在其被纳入《失踪法》中的第13~20条则规定:“自得知去向不明者最后消息的年底起,满l0年就可以宣告死亡,满70岁的人只需5年,不满31岁的人不得宣告死亡。”前苏联规定满1年可宣告失踪,满3年可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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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私法学(第4版)》属于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理论体系。《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私法学(第4版)》根据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外国人民事地位规则和涉外民事程序规则,并且充分注意各国法律和公约有关国际私法的有效规定进行撰写的。运用比较分析和联系实际的方法,基本做到了概念明确,论据充分,以案说法,重点突出,语句通俗,旨在能够为涉外工作单位或司法实践部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参考,为法学本科生在学术上继续深造,拓宽国际私法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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