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明瑞,房绍坤 著 页数:231 字数: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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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简介
郭明瑞,法学博士,山东大学、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山东省教学名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代表性著作有:《民事责任论》、《担保法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继承法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21世纪民法发展若干问题》等。 房绍坤,烟台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民商法国家级教学团队和民法国家级精品课负责人;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出版《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等专著20余部,出版《民法》等“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4部、其他教材10余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法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节 担保法的原则
第三节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和效力
第五节 反担保
第六节 对外担保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证的设立和方式
第三节 保证的效力
第四节 保证的消灭
第五节 特殊保证
第三章 定金
第一节 定金概述
第二节 定金的设立
第三节 定金的效力
第四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定位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特性和社会作用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设定和消灭
第五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成立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特别抵押权
第六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七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第八章 优先权
第一节 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法上规定的优先权
第九章 非典型物的担保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
第二节 让与担保
第十章 物的担保的竞合
第一节 物的担保竞合的含义和条件
第二节 非典型物的担保与典型物的担保的竞合
第三节 典型物的担保的竞合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消灭。 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在同一债权上,同时有保证与物的担保的,为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保证不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而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在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无论物的担保成立于保证之前还是成立于保证之后,均不影响债权人因放弃物的担保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在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物的担保的设定人是否有所限制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其理由在于:只有当债权人放弃这种物的担保时才会导致债务人本来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无法再用来清偿,势必会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需要相应地免责。反之,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应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不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债权人放弃哪一种物的担保,保证人均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作为债务的终局承担者与承认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平等地位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如果债权人放弃物上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权,应当使保证人在一定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反之,债权人放弃保证担保的,也同样可能使物上保证人在一定的范围减轻或免除责任。 我们认为,《担保法》第28条虽然并没有区分物的担保的设定人是债务人还是物上保证人,但其他法律规定已明确作了区分。《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l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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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担保法(第2版)》适合法学本科生作为教材使用,同时也适合法学自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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