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学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康莉莹 编  页数:383  字数: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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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债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债权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学习、研究的价值。
  《债权法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系统阐述了债权法的基本制度。总论部分着重介绍债的内涵、债的要素、债的分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担保、保证以及定金等相关基本制度和内容。分论部分的核心内容是合同法,又分为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总则部分着重介绍了合同的内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相关制度和内容;分则部分依据《合同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依次介绍了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和居间等15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债权法总论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二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三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二编 合同法--合同法总论
第四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有效合同
第二节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三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拒绝权
第八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五节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十二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三编 合同法--合同法分论
附录:本教材各章节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债的发生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 1.债的发生是法律关系变动的一种法律现象。法律关系变动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三种法律现象,而债的关系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所以,债的关系的发生也就是法律关系变动中的一种法律现象。 2.债的发生是债的原始发生。在民法理论中,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是特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的当事人承受而在新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基于债的让与或者债的承受而取得债权或者负担债务。这不是债的发生,而是债的继受发生。 二、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为债的发生原因。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因此,凡是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发生的原因。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依据当事人行为的合法与否,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如合同行为就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而诸如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等则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非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和缔约过失行为,表现在债权关系中就是侵权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某些事实行为也可引起债的发生,主要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事实上,债的发生原因是相当广泛的,除上述原因外,还有遗嘱所生之债、票据所生之债等,因其性质特殊,被分别规定在特别法之中。 关于债的发生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罗马法上,规定有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嘱等)、私犯和准私犯四种。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基本上承袭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四种:一是契约;二是准契约(包括无凶管理和不当得利);三是侵权行为;四是准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规定有契约、广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瑞士债务法》规定有契约、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被认为具有准委任的性质。《日本民法典》规定有契约、无凶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英美法系对债的发生原因并无统一规定,依学者归纳,有契约、侵权行为、违反契约、判决、准契约与契约以外的合意。英美法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他方取得诉权,发生新的债权关系。判决前的权利和判决后的权利也不相同,故判决为债的发生原因。契约以外的合意有附随于婚姻、信托行为所生的债务。 在我国民法上,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概括起来,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原因。在上述债的发生原因中,合同所生之债称为约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称为法定之债。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等是一种特殊的债的发生原因。从法律规定上看,也属于一种法定之债。总的来说,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无凶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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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是我们老师编写的书,很不错
  •   上课用的,是我们老师出版的书
  •   书是很不错的,和我们老师要求的一样,但是物流超慢的……我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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