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段庆喜,李白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段庆喜,李白龙 著 页数:346
内容概要
《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国际法》主要解决跨国民间交往中形成的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国际(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解决前一问题的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则规定特定民商事关系适用何国(地区)法律,解决后一问题的方法则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特殊程序规则来规定如何进行域外取证、域外送达和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司法协助。国际私法主要不是通过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跨国民商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这是这一部门法区别于国内民商法的重大区别。国际私法的渊源也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更为重要的是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国内诉讼、仲裁的特殊程序规则,这些法律条文以往主要分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文件中,而自2011年4月1日,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生效,旧的法律规则有的被替代,有的被废除,有的被改变,并且还新增了若干条文,新的法律的很多规定体现了最新的国际私法理念,读者阅读《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国际法》都应加以了解和掌握。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编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国家 第二节 国际组织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第四节 国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和我国《国籍法》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五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中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第二部分 国际私法编 第九章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论 第二节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三节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十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民事主体 第二节 婚姻家庭 第三节 继承 第四节 物权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 第七节 商事关系 第十一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编 第十三章 导论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 信用证 第十七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十八章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 国际税法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其法律根据除了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4.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另外,注意到条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乃至台湾地区的相关情况,则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就更加复杂。 5.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上述《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很典型,其他有些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与条约的适用问题相似,在整个法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也还没有统一全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问题上也要根据有关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6.关于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宪法也没有规定。典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该款规定看,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区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并且对适用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7.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中。如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针对有关协议在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一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是从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出发,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在此之后,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遵循了这种思路。这表明,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转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与缔结的条约内容一致的国内法,在国内实施新制定的法律;另一种就是修改国内原有的法律,使之与缔结的条约的内容一致,在国内实行修改后的法律。比如,为履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我们按照该协议的内容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这就是通过转化的方式来实施我国缔结的条约。
编辑推荐
段庆喜、李曰龙所著的《国际法》体例编排好,较好的实现了学科基本理论、我国现行法解释与生活实例的完美结合;内容选择精当,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语言简明扼要,清晰易懂;楷体字段落部分起到了延伸阅读与及时的答疑解惑的作用。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