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帆 页数: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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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杨帆编著的《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6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本书将会对广大备考人员学习、理解和掌握国家司法考试的知识内容和应试方法具有积极的引导与促进作用,对考生提高考场实战能力以及未来的从业能力给予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作者简介
杨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权威辅导名师。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经验极其丰富,讲课扼要精炼,条理清晰,其清新、优雅的授课风格受到广大考生一致好评。 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领域: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授课幽默风趣,通俗易懂,重点突出,能够使学员在法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试中游刃有余,稳得高分。 焦洪昌,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宪法教研室主任。多年从事司法考试教学工作,讲课风格幽默,教学生动,提纲挈领,直击精髓,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张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常务理事。北京市政法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美国康乃尔大学、日本爱知大学、中国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授课严谨敬业,针对性强,清楚解析考试难点,条理清晰。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人员。讲课通俗易懂,授课细致严谨,律、检、法实务讲解突出。
书籍目录
国际法
修订说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第七章 战争和武装:中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中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中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WTO法律制度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宪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法制史
上编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
下编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罗马法
第二章 英美法系
第三章 大陆法系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概述
第二章 法律职业
第三章 法律职业行为法
第四章 委托人一律师关系
第五章 律师保密
第六章 律师利益冲突
第七章 律师服务收费与财物保管
第八章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
第九章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规则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及律师事务所行为
第十一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关系
第十二章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
第十三章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职业行为法
第十四章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
第十五章 律师职业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职业行为法
第十七章 检察官职业行为法
第十八章 公证员职业行为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考点精解 一、国际法的定义 一般认为,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又有别于国内法,表现出如下特征:1.主体特殊。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方式特殊。国际法是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 3.强制力的依据特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强制的方式特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依靠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的。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考点精解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l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根据上述定义,条约具有如下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②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③条约必须具有法律拘束力;④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史上和现代都有,并不因其非书面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国际法中,条约的名称并没有统一的用法,国际实践中,常用条约的名称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宣言、声明、公报、换文、备忘录等。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条约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和符合国际强行法。 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一般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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