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政法英杰名师核心考点精讲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帆  页数:221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驾驭司法考试,北京政法英杰培训中心特编著此套名师过关辅导用书。
  本套丛书是由我及政法英杰一线授课名师亲自编写,集名师讲义、考点精讲、历年真题、易混易错、重点法条、经典习题于一体,囊括历年司法考试的考点、重点和难点,以“讲、评、练”的形式集中展现,既将高频考点逐一作出梳理,又对新增法规进行详细解读,有利于考生扎实掌握基础理论,强化实战经验,迅速提高其得分能力。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突显讲义。集政法英杰名师多年司考辅导经验的名师讲义,突显各学科的理论重点,紧扣司考大纲,集中高频考点,强调重点,突破难点,解析疑点,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方向性,帮助学员在较短时间内把握命题思路,建立学习框架,夯实理论基础。
  2.浓缩考点。我们将历年真题作了深刻的剖析,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助考生全面掌握命题趋势及司考真谛,又快又好的达到复习效果。
  3.名师精炼。通过对真题和习题的逐一评析,让考生体味司考之特点,准确把握命题的风格、题型及各个学科所占比例,巧妙破解陷阱;全面掌握解题技巧,剖析出题目的,从而加强应试能力。
  4.易混易错。将历年考题进行分析,对容易出现混淆、易错的试题择编出来,适用于中期复习;抓住命题规律和出题要点,避免应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5.历年真题,重点法条,司法解释通讲。旨在破译命题规律,透析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方向,司法考试唯有年年有新意,才能考倒人,也才能真正的选拔出精英。

书籍目录

序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三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法理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讲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三讲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
 第四讲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六节 法与人权
法制史
 第一讲 中国古代法制史
 第二讲 中国近代法制史
 第三讲 罗马法
 第四讲 英美法系
 第五讲 大陆法系
宪法
 第一讲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第二讲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
  第二节 宪法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三讲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基本文化制度(略)
  ……
司法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讲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查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查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在复习时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应该有基本的把握。 二、法的本质 1.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称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提示:09—53、04—1、02—81考查了法的阶级性;04—1、02—81考查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正式性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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