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16 出版社:冀祥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作者:冀祥德 页数: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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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摒弃有论者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采取的过分悲观或者过分狂热的态度,而是以客观、中立、理性的立场,针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现实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可能发生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规律,着眼新法的正确理解、新制度的有效实施、新程序的科学运行和未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制定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解释法律、评论法律、建设法律。所以,中立性、学术性、实用性是《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的基本特征。本书亦不是“拆迁队”式的只破坏不建设。新刑事诉讼法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我们仍应当理性解读,不宜恶语中伤,用某一个条文或者制度的不足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订。因为,这无异于“向井里吐痰”,“也许你还会来喝井里的水”。本书以最新法律条文为主线,结合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对新法条如何适用予以全面而系统地诠释基础之上,理性地评价立法变动的进步与缺失,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资借鉴的法律条文,以供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未来立法变动作参考。 《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编写了包括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本课题组为下一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所提出的建议稿的全部条文变化前后对比表,为学习者、研究者查阅和理解法律条文提供了便利,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先后三次的立法变动情况和发展进步轨迹及方向。
作者简介
冀祥德,汉族,山东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先后从事过警察、教师、律师职业。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辩护律师等称号。主要社会兼职: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复旦大学、广西大学等院校兼职研究员、教授。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控辩平等论》、《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司法制度新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婚内强奸问题研究》等,另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三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五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及法学教育。
书籍目录
序言人权保障的显著进步与期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评介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 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 执行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建议在特别程序中增设速决程序和控辩协商程序附则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新增理由】新法第148条仅仅规定了技术侦查成为法定的侦查方式,并未规定技术侦查的程序。技术侦查是侦查犯罪的有力手段,但极易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对其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条即是对采取技术侦查的作出及其有效期的规定。以监听为例:在美国,法官批准申请监听的实质要件之一就是有具体实施的程序、期限和法律效力,即都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期限、如何使用此类手段。此外,在一些法治国家中,电子监控及秘密拍照或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均需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和适度性。新法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即是出于比例原则的考虑。技术侦查仅限于侦查犯罪,不得侵犯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此条规定是为了规范批准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为了保障被侦查人员的人权,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完善建议】“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理解和适用上主观性过强,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而且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批准决定有效期为3个月,且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定公民长达三个月的监听、监视等手段的施加存在严重的侵犯人权的隐患。“立即”较“及时”更能体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意义。“立即”是当存在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时,不延误的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监听等秘密侦查。将“根据犯罪侦查的需要”修改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及时”改为“立即”。 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技术侦查手段期限的规定,以监听为例,《美国法典》第2518条规定的监听期限以及延长后期限是30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为15日;而日本的规定更为严格,在《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中规定的期限为10日,且累计期间不得超过30日。我们认为,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期限有待进一步考察,既要考虑到侦查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所采取的手段在侦查程序中具体的运用效果,更应当考虑对公民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个人隐私、通讯秘密的保护。建议将技术侦查批准决定的有效期规定为2个月,确有必要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2个月,且增加延长次数的限制,以两次为限,从而避免对特定公民长期、待续地施加侦查特权,造成侵犯公民人权现象的发生。 ……
编辑推荐
冀祥德编著的《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不似部分学者对新法修订采取的过分悲观或过分狂热的态度,而是以客观中立的立场,从理解法律、注释法律、完善法律出发,针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现实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借鉴目前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放眼未来司法解释的制定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新法的正确实施、新程序的有效运转、新制度的重新构建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法律和学术支撑,使我们共同“饮用”的刑事诉讼法之水能够源源不断的供给“后来人”。所以,中立性、学术性、实用性、工具性是本书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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