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三校名师组 编 页数:389
内容概要
我一直认为,司法考试的培训并非传道授业解惑——那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心。陆游的诗句“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同样适用于这场考试,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或者工于心计的法律业务岂是一场考试能够解决得了的?基于此,虽然司法考试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功不可没,对遴选优秀法律人才利在千秋,但是对备考的朋友而言,司法考试仅仅是一场考试而已,更加宽泛和持续的学习应贯穿于我们今后司法实践的始终。基于此,我们定位“培训”实乃“辅助”,我们是各位考生的助手,帮助您将考试重点挑出并将它系统化,找出这些考点在试卷中的出现方式,并总结出来供您使用,免得您自己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
这个思想主导了《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2012年版):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6)》的编写体例。在这本讲义中,商法以制度为纲要,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以考点为主线,力图将知识点、相关的法条结合起来。这本讲义没有寻求知识的全面,寻求的是一种应对考试的复习之道。
书籍目录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五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七节 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九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十一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五节 普通合伙企业与 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破产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程序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三章 商标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1)公司必须有可供公司自身控制支配的财产,公司依靠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挂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的财产,是和股东的财产相分离的。(称为“分离原则”) 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2.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 (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所以,原则上,股东不和公司的债权人发生直接关系,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公司请求清偿债务。 3.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4.公司必须有名称、住所、章程。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8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10条)。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公司的社团性,表现在公司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社团性,股东为2人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但当股东只有1人时,构成公司“社团性”特征的例外。例外情况包括: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3.虽然有例外存在,但社团性仍然是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因为社团性除了含有社员因素外,还含有团体组织性,即不同于单个的个人的特性,而是一个组织体,就此特性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 (三)公司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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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6: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2012年版)》以准确性为原则,以有效性为目标,以应试性为指导,以能够为应考朋友提供帮助为宗旨,通过我们的努力来减轻备考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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