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蒋澧泉 页数:311 字数:245000
内容概要
《刑诉法学典存:民刑诉讼证据法论》为研究民刑事诉讼证据法之理论及实用,对于证据法一切重要学理及实用题材搜罗备尽,尤注重于实务上之运用。诸凡关于何种案件如何举证、何项事实须待证明、何种事物可供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证据效力如何、采证法则如何、何者可为裁判根据等问题,均例举不遗。无论法官、律师、法学生及诉讼当事人,均须加以研究。有谓诉讼之胜负,恒与能否运用证据法有关,其重且要,有如此者。
作者简介
蒋灃泉,江苏江阴入,曾任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推事,兼任上海法学院、海火大夏大学、上海法政学院教授。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村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书籍目录
陈序
引言
凡例
点校说明
第一章 证据之意义
第二章 证据法之意义
第三章 证据法之性质
第四章 证据法之编制
第五章 大陆法系证据法与英美法系证据法之比较
第六章 证据法之主义
第七章 证据法之内容
第八章 证据法上证据之种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三节 本证与反证
第四节 本原证据与传替证据
第九章 证明程度之分类
第十章 证据方法之分类
第十一章 利用证据方法之必要条件
第十二章 须待证据方法证明之事项
第十三章 裁判案件之根据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刑事案件之根据
第三节 民事事件之根据
第十四章 自由心证法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由心证之界限
第三节 民刑事案件自由心证之比较
第四节 自由心证之条件j
第五节 自由心证与诉讼经济原则
第六节 自由心证之扩张适用
第七节 不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之事项
第十五章 举证责任
第一节 举证责任之意义
第二节 举证责任之分配必要
第三节 我国历代及各国举证责任之比较
第四节 民刑事举证比较
第五节 法院对于当事人举证之注意
第六节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法则
第七节 关于举证事项学理上各种用语
第八节 法律上特定之证责
第九节 举证责任之移转
第十节 民刑案件举证例示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免除举证责任事项
第一节 显著之事实
第二节 法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
第三节 法律上推定
第四节 事实上推定
第五节 当事人承认之事实
第六节 免证事项之冲突
第十七章 调查证据总纲
第一节 调查之范围
第二节 调查之机关
第三节 证据之声明
第四节 调查之期日及期间
第五节 调查之处所
第六节 调查之次序
第七节 调查之补充及再行
第八节 调查结果之辩论
第九节 调查之笔录
第十节 调查之费用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一节 上诉审之证据调查
第二节 抗告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三节 再审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四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五节 刑事诉讼非常上诉之证据调查
第六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七节 督促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八节 保金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九节 公示催告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十节 人事诉讼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十九章 证据之保全
第一节 民事证据保全
第二节 刑事证据之保全:扣押
第三节 刑事证据之搜索
第四节 民刑事证据保全之各国立法例
第二十章 评判证据力之法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书证证据力之评判
第三节 证言之证据力
第四节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力
第五节 鉴定之证据力
第六节 勘验之证据力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须待证据方法证明之事实,其调查之审级,常有限制。关于实体者,以第二审为终审;关于程序者,则得于第三审提出,第三审法院亦得搜集或调查。 二、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系指国家机关以外之有法规制定权之团体所制定之规约。如区、乡村之规约是。至于公司之章程、合伙之特约,乃为法律行为,而非此之所谓规约。 三、外国法 [外国法]指中国以外之各国现行法律。 四、习惯法 [习惯法]即习惯而有法律之效力者。与单纯之事实习惯不同:前者唯于法律无规定者,可用以补充法律,以为人类行为之规范,可据以决定应否负民事上之责任。此种习惯法,须合于一定之条件方可,否则仅可视为事实上之习惯。但习惯,于法律别有规定“得依习惯”者,亦有优先法律适用之效力。如从物之意义(《民》六八);承诺无须通知之习惯(《民》一六一);利息滚人原本之习惯(《民》二○七);债务之清偿地(《民》三一四);买卖标的物及价之交付(《民》三六九);买卖标的物量之计算(《民》三七二);贵卖费用之负担(《民》三七八);租赁物修缮之负担(《民》四二九);支付租金之日期(《民》四三九);租赁契约之终止(《民》四五○);给付雇佣报酬之期限(《民》四八六);雇佣契约之终止(《民》四八八);未定承揽报酬额之给付(《民》四九一);委任事务之处理(《民》五三七);委任报酬之请求(《民》五四七);代办商报酬之请求(《民》五六○);居间人报酬之给付(《民》五六六);居间人报酬之负担(《民》五七○);行纪人履行契约之义务(《民》五七九);行纪人之请求权(《民》五八二);寄托物之保管(《民》五九二);托运物之期间(《民》六三二);工作物之破溃、阻塞(《民》七七六);疏通水流费用之负担(《民》七七八);所有人用水之习惯(《民》七八一);变更水流之限制(《民》七八四);设堰损害之权义(《民》七八五);变更安设线管之费用(《民》七八六);禁止樵牧之例外(《民》七九○);相当侵入所有地之习惯(《民》七九三);使用正中宅门之限制(《民》八○○);地上权之抛弃(《民》八三四);地上权之撤销(《民》八三六);地上权利之让与(《民》八三八);永佃权之撤销(八四六);转典或出租之限制(《民》九一五);留置动产之限制(《民》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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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蒋沣泉君,法曹之秀,出其平日学验,着为证据法讲义,以授海上各校之习法学者,翔实切当,足为学者实用之资。 ——陈懋咸 民国时期最高法院推事论者参酌同时代中外证据法学著作,结合自己丰富的闭法实践经验,将抽象的证据法理论与具体实例有机结合、相互映照,是与一本融贯理论与实务的证据法学著作。 ——吴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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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诉讼证据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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