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常林 页数:308
内容概要
《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主要研究的是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并分析专家辅助人如何发挥其“守门人”作用。鉴于专家辅助人仅为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体系之一,其最终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作者首先立足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现状,结合中国审判方式,深刻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作者梳理和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生存土壤,试图通过一个新的视角和途径研究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
书籍目录
寻找司法鉴定“守门人”(代序)
上篇 司法鉴定制度及其“守门人”职责
第一章 2005年前之中国特色
一、公检法内设为主,院校为辅的司法鉴定制度
二、公检法司法鉴定互相制约与互相配合
三、公检法模式对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贡献
第二章 2005年后之中国特色
一、新制度的产生与形成
二、新制度主要特点
三、对新制度理论的反思
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之比较
一、“守门人”的第一道防线: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二、“守门人”的第二道防线:司法鉴定活动的启动
三、“守门人”的第三道防线: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第四章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之殇
一、司法鉴定杂乱无章
二、侦查机关爱恨交加
三、当事人冰火两重天
四、人民法院如履薄冰
下篇 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生存“土壤”
第五章 专家辅助人制度之理论
一、专家辅助人基本问题
二、专家辅助人的相关程序问题
三、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第六章 人民法院自我修复之策
第七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之难
第八章 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生存之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三,人民法院自设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司法鉴定委托统一归口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大搞“册中册”、“册外册”(人民法院的应对措施详见第六章)。 (一)“司法鉴定依赖综合征” 我国法官对司法鉴定的依赖非常严重,罹患“司法鉴定依赖综合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历史上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公检法,法官对其自设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习惯性依赖;②案件类型及案件量带给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当事人信访缠诉增加,加大司法鉴定力度,可以借助“科学证据”的华丽外衣转嫁矛盾;③审判实践中缺乏证据规则,尤其是法官直接认知案件事实的可操作性规定,影响法官直接认知的积极运用;④目前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出现“有求必应”的过度扩张现象。 1.专门性问题之争。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事实裁判者缺少相关专门知识而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其必须依赖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解决的问题。毫无疑问,“专门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官在专门性问题的界分上,要与常识证据、经验法则和司法认知相鉴别。法官是依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因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两者可以互补。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加之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较低,其对专家权威过分信任的情结,有可能导致鉴定人由案件事实认定者的“助手”成为主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鉴定人支配裁判的情形。鉴定人“越界”涉足法律问题的缘由包括:其一,法官主动将有关法律问题让渡于鉴定人处理,从委托要求方面期望鉴定人能够解决与技术有关的裁判问题;其二,鉴定人通过解决“擦边球”的法律问题,自然增加“权力感”,更加热衷于研究并拓宽边缘法律问题鉴定项目;其三,长期以来,鉴定人隶属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混淆模糊;其四,涉及诚信问题,法官对其他专家(非职业鉴定人)的意见缺乏信任,试图由鉴定人回答所有的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鉴定人“侵犯”法官的司法权,不经意间涉足法律问题的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法医涉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问题令人担忧。例如,“被鉴定人被他人故意伤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鉴定人今后治疗费用应赔偿24 000元”。最为典型的案例还有关于伤者今后治疗情况的评价,法医没有行医资格,也没有从医经历,却出具了一份详细的预后医疗方案。按照通常的规则,该鉴定人要为此方案负责,这显得滑稽可笑。还有普遍存在的“分包”和专家咨询问题。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分包,我们认为主要是指仪器设备的使用,而不是将智力活动分包给另外的实验室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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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选题新颖、立足实践、材料丰富、论证严谨、体力清晰、观点独到,是一本既有理论深度也能指导司法实践改革的学术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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