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沈源洲  页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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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是法治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基本权,也是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对质询问权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并进行对抗性询问,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机关滥用权力,使用法庭外单方获取的书面证言对刑事被告人任意追诉,以保证审判公正。根据宪政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理论与实践,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质权和询问权两部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中秘密取得的证人证言可以直接作为定罪依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法庭审判的常态,这种做法破坏了审判的公正,成为冤假错案滋生的重要原因,与宪法性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现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严重背离。在人权保障入宪和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完善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政基础的要求不利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确立,对于推动中国目前形式化的刑事审判向实质性的公正审判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沈源洲,男,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内蒙古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书籍目录


内容提要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进路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目的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理论述说
 一、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相关术语界定
 二、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内涵
 三、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性质
 四、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功能
 五、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基本理论及评价
 小结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正当性根据
 一、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理论基础
 二、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制度基础
 三、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价值
 小结
 
第三章 比较法考察Ⅰ——以美国法为范本的研究
 一、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适用对象
 二、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适用程序
 三、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
 四、克劳福德案的权利界限:证言性陈述
 五、对质询问权与传闻证据规则
 六、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放弃和丧失
 七、对质询问权与交叉询问规则
 八、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救济
 小结
 
第四章 比较法考察Ⅱ——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扩展的研究
 一、欧洲人权公约和刑事被告人程序基本权
 二、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证人
 三、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
 四、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适用范围和程序
 五、证人保护与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平衡
 六、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救济
 小结
 
第五章 中确立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现状
 二、中国确立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必要性
 三、中国确立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可行性
 小结
 
第六章 中国确立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基本设想
 一、中国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本体构造
 二、中国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制度和程序依赖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对质询问权属于刑事被告人的程序基本权。程序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对质询问权有发现真实的价值,但是发现真实不是对质询问权的主要目的。不能把对质询问权的价值定位于发现真实,这不仅与权利的历史起源和宪法中所处的地位不符,而且与刑事诉讼的实践也不一致,因为从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享有程序基本权的案件比他们不享有这些权利的案件更能够发现真实;相反,程序基本权艰难的发展历史表明,这些权利的发展之所以举步维艰,恰恰是因为担负追诉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认为他们会妨碍发现真实和追诉犯罪。事实也证明,刑事被告人享有的程序权利越多,侦控方追诉犯罪的困难越大。程序基本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发现真实,而是为了保障具有主体地位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如果将发现真实的工具性价值置于重要地位,会产生被告人权利伤害其自身的结果。例如,一个确实有罪的被告人行使对质询问权是为了让法官更好的发现犯罪事实,从而更好地对他进行制裁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它反而变成侦控方追诉和审判方裁判的工具,这与被告人宪法权利主旨是不符,也不是宪政国家的做法。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被告人权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对质询问权的首要价值。权力制衡理论是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理论基础,对于国家追诉机关的权力必须加以制约,对质询问的宪法权利正是为了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无限膨胀。通过被告人的当庭询问,对用秘密方法制造证据加以限制,防止侦控方滥用职权。在不受约束的情形下,追诉者具有将被追诉者定罪的特殊偏好,为达此目的他们可能无所不用其极。如果被告没有充分抗衡的权利,只能沦为国家司法权力侵犯的对象。事实已经证明,被告人的权利每增加一分,留给权力恣意的空间也就减了一分,宪政和法治也就多一分保障。保障被告人权利是保障人权的一部分,如同亨金所说,人权就是同一时代的人所认可的自由、豁免和利益等价值,并且每一个都能在其生活的社会中作为权利去主张。对质询问权是被告人的程序基本权。程序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程序价值在于使实体人权得以实现,程序人权也由此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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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不错很好,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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