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盐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洪林  页数:259  

内容概要

  盐法是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食肴之将”的盐,与“田农之本”的铁,自古便是国民经济的两大重要命脉,就民生而言,二者均“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卯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就国计而言,“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需,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因此,对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进行垄断,以保证人们生活的需求,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藉此获取巨大的财政收入,就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治国的要政和封建法制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既可以揭示封建统治者对盐进行专利。以保障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措施,也可借鉴封建国家对关系人民生活必需品进行调控的经验。
  古代的盐法从春秋开始,经过历代的改革,到清代已经成熟而完备。四川的盐法具有特殊性和特别的研究价值。井盐的生产有其独特性,井灶开凿艰难,耗资巨大,在清代,仅凭单个人的资力是无法进行的。因此,在井盐生产中产生了合伙、
买卖、租赁等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所签订的合伙、买卖、租佃等契约的珍贵史料还较完整地保留下来了。这些翔实的史料,为研究清代四川的盐法提供了很好的范本。而且,四川在清代所处的特殊境遇,使得四川的盐法与其他地方相比有所变通,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张洪林所著的本书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介绍了研究问题的缘起,对所研究的问题作一个基本的学术回顾,阐述了研究的方法和本书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清代盐法的流变。本章对古代“盐法”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其他学者定义的基础上,根据本书的研究基点,将其定义为:盐法是封建国家对食盐的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等进行调控的专卖法。
古代的盐法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创制的“官山海”之法。此后,历汉、唐、宋、明、清各代都制定了盐法。本书将在这一部分勾画古代盐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将历代统治者榷盐的法律措施以及盐法的变革作简要的梳理,探寻其演变规律;并梳理了四川盐法的流变,将四川盐法的变革厘清。
  第二章清代四川井盐生产的法制。清代四川实行的是明代中期以来的“纲盐法”。但由于井盐的生产方式,再加上四川当时刚遭遇过战乱,其面临的历史境况是“蜀省有可耕之田,而无可耕之民”,清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来恢复和发展四川的井盐生产。
本章分两个层面来阐述:一是对清初统治者恢复和发展四川井盐生产的政策法律措施进行剖析;二是根据自贡盐业契约档案资料,对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合伙契约、买卖契约、租佃契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既能揭示这些契约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又能通过盐业契约透视四川井盐生产法律的实施动态。
  第三章清代四川井盐运销的法制。盐法在运销方面,首要的是划定食盐销区,让盐商按规定的销区和程序来销盐。清代划定盐销区的原则不是按照产地的远近和运输的便利,而是以税收和缉私为要务。清代四川井盐销区分为“计岸”、“边岸”和“楚岸”。在运销方式上,四川实行过“民运民销法”、“官督商销法”、“官运商销法”。在太平军攻占南京的特殊时期,淮盐,不能运往楚岸销区,为川盐济楚提供了机遇。“川盐济楚”极大’地促进了四川井盐业的发展,同时也说明如果没有盐法所划定的销区阻碍,盐业经济将按照商品经济的供求规律发展。为了保障运销制度的运行,清代法律还规定了商人在运销中的规制和官吏督销盐引的考成及奖叙。
  第四章清代四川井盐征税的法制。封建政府推行盐法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国家盐税的收入。清代四川井盐在征税方面规定了井盐征税的项目,官吏督销引课的法律责任和盐商的盐课责任。通过盐法的调整,盐税不断增加,在清代国家和四川地方财政和军事方面都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但说明清代盐法的实施是有效的,而且也证实了盐法对封建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盐法的保障,封建国家将丧失重要的财政支柱。
  第五章清代四川惩治私盐的法制。私盐与缉私是盐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介绍了四川私盐的种类,阐述了清代四川缉私盐的法律规制。从井盐的生产、运输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私盐都有严密的法律,但私盐仍不可禁绝,让我们就不得不审视私盐产生的缘由。本章从私盐产生的经济原因、法律原因以及四川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井盐生产的独特方式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本书最后的结语,清代的纲盐法其实质是封建国家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将商业资本这个封建的异己因素转化为借用力量以达到既从经济上为国家聚敛大量的财富,又从政治上使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更牢固的目的。盐法的实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因清代四川井盐生产的独特性和统治者根据当时的历史境况所采用的较灵活的法律措施,四川的盐法冲破了封建的阻碍,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四川盐法的特色,使得四川的盐业在当时海盐衰败的情况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井盐业的发展,对国家的税收、民众的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盐法的完善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书籍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清代盐法的流变
第一节盐法的定义和渊源
一、盐法的定义
二、盐法的渊源
第二节 盐法的起源与变革
一、“官山海”之法
二、汉武帝确立的禁榷之策
三、就场专卖法
四、钞盐法
五、开中法
六、纲盐法
第三节 四川盐法的起源与变革
一、四川盐法的起源
二、汉简《金布律》中的井盐法
三、“就场专卖法”在四川的运行
四、官井、私井分治的宋代井盐去
五、井盐运销中的“开中法”
六、“纲盐法”在四川的变革
第二章 清代四川井盐生产的法制
第一节 清初恢复四川井盐生产的政策和法律措施
一、清初四川井盐生产面临的艰难境况
二、移民入川与井盐业的恢复
三、清初恢复井盐生产的法律措施
第二节 清代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契约法律关系
一、盐井开凿中的合伙契约
二、盐井开凿中的买卖契约
三、井盐经营中的租佃契约
四、井盐契约透现的井盐生产法律调整的特点
第三章 清代四川井盐运销的法制
第一节 清代食盐运销中的引岸制度
一、清代食盐运销中引岸的划分
二、食盐引岸划分的弊端
三、清代引岸划分难以改变的原因
四、清代四川引岸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清代四川井盐运销的主要方式
一、民运民钳薯
二、官督商销法
三、官运商销法
第三节 打破井盐运销引岸制的川盐济楚
一、实行川盐济楚的缘由
二、川盐济楚的政策法律措方龟
三、川盐济楚的重要作用及对四川盐业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四川井盐运销中的法律规制
一、商人运销食盐的法律规制
二、官吏督销盐引的考成及奖叙
第四章 清代四川井盐征税的法制
第一节 清代四川井盐征收的税目
一、清代前期四川井盐征收的税目
二、清代后期四川盐税的加增
第二节 官吏和盐商在盐课征收中的考成
一、清初规定官吏和盐商在盐课征收中考成的原因
二、盐官和商人在盐课征收中考成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四川盐课对清代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影响
一、盐课在清代国家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及影响
二、四川盐课在国家和地方税收中的重要地位及影响
三、盐法对国家盐课的保障作用
第五章 清代四川惩治私盐的法制
第一节 四川私盐的种类
一、场私
二、邻私
三、船私
四、商私
五、平民贩私
六、枭私
第二节 清代四川缉私的法律规制
一、惩治灶私的法律规制
二、惩治船私的法律规制
三、惩治商私的法律规制
四、惩治官私的法律规制
五、惩治枭私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清代四川私盐形成的原因
一、四川私盐形成的经济原因
二、私盐形成的法律原因
三、四川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井盐生产的方式导致私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清史稿·食货志·盐法》开篇云:“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说明清代盐法对明代的继承与变革。清代四川的盐业和其他地区一样,总的说来,仍由封建国家垄断,沿袭了明末的纲盐法,但有所变通,特别是因为井盐的生产方式不同于江淮海盐与解州池盐,再加上四川具体的历史条件,清代统治者只能因地制宜,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措施,来贯彻食盐专卖这一基本的禁榷政策,使得四川井盐在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等方面都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制度,促进了四川盐业的发展。  四川在井盐生产中,明末清初经历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大减,井灶崩坏,井盐生产面临着十分艰难的境况,清代统治者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恢复和发展井盐生产,其中向四川移民和针对四川盐业所采取的“盐法,蜀利之大者,亦务从民便”的措施,在四川井盐生产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取得了卓著的成效。且因四川井盐的生产有其特殊性,“蜀省之盐,出产于井,必相山寻穴,凿石求泉,而井始成。”在凿井中耗资巨大,“每井常费中人数家之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仅凭单个人的资力难以完成,而且“凿石求泉”还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每开一井至数年,工费甚巨,且终有不及泉者。”因此,为了聚集资本和分散凿井风险,四川盐井开凿和井盐经营形成了独特的“契约股份制”,有复杂的契约关系,这些复杂的契约关系,又呈现出四川井盐生产的繁荣和调控井盐生产的法律制度的严密。第一节清初恢复四川井盐生产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一、清初四川井盐生产面临的艰难境况明末清初,四川地区经历了长期反复的战乱后,“昔日蜀地沃野,千里土壤膏腴,又有鱼银铜之利”的“天府之国”,已是“一目荒凉,萧条百里”。四川人口也处于历史低谷,“川中百里无烟,人民所存有数”。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全川仅剩下九万二千五百四十五人。经济处于崩溃之境,井盐业生产更是残破不堪。  顺治五年(1648年),据四川兼管盐法的监察御史赵班玺的奏折说,四川历年“兵荒相继”,“井圮灶废”,“百不存一”,盐政“荒废已极”;经过“招徕残民煎盐开荒,以图生业”,一年之间,川北只有保宁、顺庆、潼川等属淘浚盐井一百八十九眼,灶丁一百八十八名。十年(1659年)后,川北“煎烧盐厂”仍然“为数不多”。川南地区的井灶遭受到的破坏更严重。1660年四川兼管盐法的张所志奏报整顿井盐的奏折中谈到,明清之际,四川自贡地区富义厂原有的生产规模及残破情况是:  “……自流井原额三百八十眼,每年输课银一千零二两。每锅一口,征银八钱三分。天启年间,奢寅叛乱,井眼填塞。每锅加征二钱五分,先后共征银一两零八分。新罗小井原井七十四眼,水淡盐微,课例不同,计井纳课。每年每井征课银六钱三分。天启年间加增二钱五分,先后共征银八钱八分。又合自流井共征银一千零二两之数。宋、王小井原二十八眼,每年每井征课银六钱三分,未入大井之课。此前朝旧例也。  继因兵荒存臻,民逃丁绝,虽有一、二流徒煎烧,较之承平,十无其九。且迭经伪政横征、弁兵勒索,苛征之重,不啻十倍。每锅每井计日征盐,每日或征三斤,或征八斤,竟有征至十斤者。盐政大坏,以致灶户随集随散。征收愈重愈抛,丁逃井塞。今见烧者,为数寥寥。……”  战乱迫使四川盐商纷纷逃亡他省。如富荣盐场的“李四友堂”先辈“合宗老稚走匿黔中”,“王三畏堂”先辈则“避难至黔省平越、遵义及仁怀之孙界坝”。盐工亦大量逃遁。康熙十九年(1680年)富顺知县钱绍奎考察完自流井后,在其《详情禁兵害文》一文中写道:“自流井一带地方,兵马往来于此焉,托处之灶民皆遁至威远、荣县数十里处……经竭力招徕而惊魂未定,巡匿山箐,莫肯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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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林所写的《清代四川盐法研究》详细全面地论证了四川的盐业发展状况以及具有特殊地方性的经营措施和管理制度,是最具特色的地方盐业经济,其所以如此,是和相应的立法调整分不开的。四川的盐业立法,是清代整个盐业立法的重要的分支,其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与清代盐业立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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