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页数:153 译者:钟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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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重温人权:格奥尔格·耶利内克论权利与国家。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1851-1911)
德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批判者之一。曾在维也纳大学、海德堡大学与莱比锡大学学习哲学、历史与法律,获得哲学博士与法学博士学位。其在短暂的行政工作之后,开始在维也纳大学教授国家法与国际法。1889年,其因犹太出身而无法获得进一步升迁,不得不转向柏林,在那里获得教授职位,此后先后在巴塞尔、海德堡等地任教。1896年,荣膺普林斯顿大学名誉博士。其一生都在与19世纪后期主导德语公法学界的法律实证主义抗争,坚持在社会与政治中理解公法理论。其“伦理最低限度”的法律定义,及主观公权利体系对德国法学产生了持久影响。其代表作有《法的社会意义》、《主观公权利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国家学通论》等。
书籍目录
一项早期法律一宗教研究及其缺陷——19世纪德国公法理论背景的切入点(代译序) 英译者序言 作者序言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 第一章1789年8月26日法国权利宣言及其意义 第二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非这一宣言的渊源 第三章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其模型 第四章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及其他北美各州的法案 第五章法国宣言与美国宣言的对比 第六章美国权利宣言与英国权利宣言的对比 第七章英属美洲殖民地的宗教自由:人的普遍权利法则所确立之理念的渊源 第八章美国革命期间人权与公民权利体系的创建 第九章人权与权利的日耳曼观念 重温人权:格奥尔格·耶利内克论权利与国家 一、格奥尔格·耶利内克与埃米尔·布特米论人权 二、耶利内克与个人权利的智识源头 三、美国宪政主义在19世纪的德国 四、威廉二世时期德国的耶利内克与国法学 五、重温人权:耶利内克与美国 附录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附录二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附录三英国权利法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尽管在承认良知自由方面并没有像罗杰·威廉姆斯走得那么远,但在一个新殖民地的创建当中,一项社会契约乃属必需这一理念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在一个同样由马萨诸塞州迁移而来的新教徒创建的殖民地康涅狄格州的基本法当中,1638年的移居者宣布,他们全体组成一个遵循上帝之道的政治体,保卫信仰《福音书》与他们习惯的教会律条的自由,以便在民政事务当中依据法律进行治理。与坚持英格兰宗教背景的人不同,尽管自身对宽容并无好感,新教徒坚定不移地坚持他们的国家首先必须实现宗教自由这一理念,对他们而言,这是其自身宗教信仰的自然实现。 国家与政府依赖一项契约的理念——对美国个人自由观念的发展意义重大——因历史环境的推动而得到强化。一小部分人前往创建新的共同体。他们在寂寞的原始森林当中,分散在绵延不绝的土地上,开始他们的文明劳作。因此,他们相信,有可能生活在国家之外,生活在自然环境当中,相信他们走出这一自然环境时,他们依赖的是他们的自由意志,而非任何世俗权力的驱使。因为他们人数很少,一开始无需代表,在共同体所有成员参加的镇民会议上做出决定——一种直接民主的形式从既有环境与坚定的信仰当中自然而然地发展形成,这并不符合古老的英国观念,新的观念认为,人民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立法与政府的基础。对能够为其国家指出这些开端的那一代人来说,后来1776年的那些人使之蓬勃发展的政治理念,看起来需要自证其真:正如其在《独立宣言》中的表述,它们是“不证自明的”。 17世纪,罗杰·威廉姆斯为之热心奋斗的,与生俱来的、基本的宗教自由权,首先是在1647年罗德岛的法律,接着是在1663年查理二世授予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殖民地的特许状中得到正式承认。它以一种永远让人无法忘记的方式,为满足殖民地居民的需要而确定,自此以后,在上述殖民地,任何人不得因为在宗教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而受妨碍、惩罚或者非难;而所有人自始至终都应享有充分的良知自由,只要他们行为平和,并且不滥用这一自由,既不放荡或者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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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由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所著,通过对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介绍,以及其与美国各州权利法案的比较等,追溯了对现代宪政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国《人权宣言》的渊源以及对人权与权利观念得以在各地广泛权利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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