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成杰 译注  页数:353  

内容概要

刘成杰等编著的《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是对日本最新的商法典条文的翻译,并在对日本重要商事法律术语的汉语翻译方式准确考证以及对日本重要商事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总则编以及商行为编逐条进行了详实的学术性注解。
《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是自2000年国内翻译出版的《日本商法典》之后的最新译注版本,吸收了法典十余年的历次修改,并结合其他商法单行法,通过学术性注解向读者呈现了一部立体、丰满、多面的法典全貌。相信这样一种外国法的研究形式,不仅能够使读者清晰、明白地看懂日本商法典的翻译条文,使读者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典条文及其重要制度的立法背景,更为重要的是还能让我国法学研究者清晰地把握日本商法学界及实务界对法典条文及其重要制度的学术观点。

作者简介

刘成杰现就职于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3年于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获得日语文学学位,2006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攻读比较法学博士学位。

书籍目录


引 言
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通则(第1~3条)
第二章 商人(第4~7条)
第三章 商业登记(第8~10条)
第四章 商号(第11~18条)
第五章 商业账簿(第19条)
第六章 商业雇员(第20~26条)
第七章 代理商(第27~31条)
第八章 杂则(第32条)
第二编 商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501~523条)
第二章 买卖(第524~528条)
第三章 往来账(第529~534条)
第四章 隐名合伙(第535~542条)
第五章 居问营业(第543~550条)
第六章 行纪营业(第551~558条)
第七章 货运行纪营业(第559~568条)
第八章 运输营业
第一节 总则(第569条)
第二节 货运(第570~589条)
第三节 客运(第590~592条)
第九章 保管
第一节 总则(第593~596条)
第二节 仓储营业(第597~628条)
第十章 保险
第一节 损害保险
第一分节 总则(第629~664条)
第二分节 火灾保险(第665~668条)
第三分节 运输保险(第669~672条)
第二节 生命保险(第673~683条)
第三编 海商
第一章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第684~704条)
第二章 船长(第705~736条)
第三章 运输(第737~787条)
第一节 货运
第一分节 总则(第737~766条)
第二分节 海运提单(第767~776条)
第二节 客运(第777~787条)
第四章 海损(第788~799条)
第五章 海难救助(第800~814条)
第六章 保险(第815~841条)
第七章 船舶债权人(第842~851条)
附录
日本商法典(条文)
中日英日本商法专业术语互译对照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受到处理某事项之委任的雇员无论其是否有代理权以及其行为是否属于代理权的范围,其只要证明该雇员是受到商人委托处理某类或者特定事项的雇员、同时证明该雇员的行为属于受委托事项的范围,其主张即可成立;代理行为委任说则认为,就销售、购买及出租等事项,必须被授予了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才构成“被委任处理某类或者特定事项的雇员”。日本较早的判例持代理行为委任说(东京地裁昭和53.9.21;判时375号99页),但东京高等法院在随后的判例中认为,营业活动的本质是反复性、集合性的交易,因而,要求交易对方交易前必须就交易雇员的代理权的有无及代理权范围如何进行调查,显然不符合商事交易灵活化的特征,因此认为事实行为委任说的观点较为合理(东京高裁昭和60.8.7;判时570号70页);日本最高法院在较近的判例(最判平成2.2.21;商事法务1209号49页)中也持同样立场。 根据本条规定,就受委任事项,雇员有权实施与该事项相关的一切裁判外行为,与经理的代理权相比,虽然其权限范围缩小,但同样具有不可限制性,即商人对其针对某事项的总括性代理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法院判例实践认为,“被委任某类或者特定事项的雇员”所被授予的代理权被商人限制的情况中,交易相对方的一般过失可视为善意,但重大过失视为恶意。 被委任处理某类或者特定事项的雇员,商人可以对其进行选任及解聘,经理也具有该权限。另外,针对该类雇员是否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日本商法学上的见解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应类推适用本法第23条的规定;[1]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其与商人间是雇员关系,竞业禁止义务应是当然的附随义务;[2]也有学者认为该类雇员应承担与代理商同等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应类推适用本法第28条的规定。[3]日本商法学通说则认为,法律虽未明文规定该类雇员须承担与经理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基于其也被授予了概括性代理权限,故其应承担与经理相同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二十六条[以出售物品等为目的之店铺的雇员] 以出售物品等(指出售、出租等与此类似的行为,本条中下同)为目的之店铺的雇员,视为其有权对该店铺中的物品实施出售等行为。但对方基于恶意时,不在此限。 店铺,即一般公众可以自由出入并能够购得自己所需商品的设施。对于以物品出售等为目的店铺中的雇员,一般公众当然认为其对设施内物品有销售等权限,因此,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无论该雇员是否已经实际拥有销售等代理权,均视为其有相应权限(即代理权拟制)。但日本商法学说及判例认为,该拟制代理权的范围,仅及于店铺内现存物品(不包括无形物)的销售等,因此该类雇员仅能在店铺内洽谈交易,在该店铺之外(如附近咖啡厅、茶室等)缔结的销售等合同不适用本条规定。此外,根据本条立法宗旨,即使事实上没有雇佣关系的店内雇员,也应类推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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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写到,日本商法典于1899年6月16日正式颁行,经过百年来多次的修订,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足以称得上是一部具有独特风格的商法典。 《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是对日本最新的商法典条文的翻译,并在对日本重要商事法律术语的汉语翻译方式准确考证以及日本重要商事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总则编以及商行为编逐条进行了详实的学术性注解。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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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值得学习。封面有折印,内页也折页。希望加强图书装袋环节的管理。
  •   书皮破烂不堪,居然第一页还有人拿彩笔画了一笔,无语,当当的质量越来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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