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田平安  页数:403  

内容概要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是由西南政法大学的田平安教授在原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修订。编者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学》荣获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原理》荣获司法部全国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全书就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主体、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民事证据制度、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程序、特殊诉讼程序、非诉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二十二个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基本的探讨。本书充分反映了立法动态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是一部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实际应用民事诉讼法的优秀教科书。

作者简介

  田平安
男,重庆云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全国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学》领头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第三届全国高校教学名师。著有《程序正义初论》、《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主编本科生、研究生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学教材30余本。其中,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民事
诉讼法学》荣获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原理》荣获司法部全国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课题多项。其事迹被载入《世界名人录》、《中国大学校长名典》、《当代法学名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节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第二节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三节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
■第五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管辖权的异议和移送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章 当事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第三人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第八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的概念
第三节 诉的要素
第四节 诉的种类
第五节 反诉
第六节 诉的合并、分离与变更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十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节 司法救助
■第十一章 期间、期日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期日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种类
第一节 书证
第二节 物证与视听资料
第三节 证人证言与诉讼参加人陈述
第四节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对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章 法院裁判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节 判决
第三节 裁定
第四节 决定
第五节 调解书
■第二十章 民事非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督促程序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的一般程序
第四节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外仲裁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节 司法救助 一、司法救助概述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律制度。 为了帮助缺乏经济支付能力的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提出诉的权利,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措施对之进行救济,以使他们踏上诉讼之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经济尚不发达,且地区发展也不平衡,贫困群体的存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司法上体现公民的权利平等,让那些因确有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应属国家的责任。早在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200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交纳办法》中,更是对司法救助作了专章规定,使之较过去相比,体例上更系统,内容上更完备,操作上更方便。 二、司法救助的使用范围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享有司法救助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②可适用司法救助的法定情形,即允许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别以及各种情况。 1.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济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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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充分反映了立法动态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是一部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实际应用民事诉讼法的优秀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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