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茜琪
内容概要
《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的主要观点是我们正处于一个向崭新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制过渡的阶段,目前有关《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的解释和适用上的分歧所带来的危险不足以否定《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本身的效用。《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探索《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的真正身份;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自身内部建构的解释条款第7条的深入分析;第三章是与《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补充缺漏有关的论题;第四章探讨了围绕着《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最具争议的论点之一;第五章是讨论《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统一实施上的一些著名难题;第六章是讨论一些《 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在中国被采纳和依附的情况。
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企图使国际货物销售方面的国际商事法律得以统一,用一种法律来代替多个不同法律体系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法。一些评论曾指出,为国际货物销售制定一套统一法是不切实际和注定失败的做法,原因是所有国家一向视与国际货物销售有关的法律属国内法之范畴,各国在货物销售的立法和执法方面皆有显著不同,法律统一之事谈何容易。此外缔约国的法庭如果不熟悉《公约》的话,很可能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情况之下回归国内法的法律模式。因此单是制定和通过《公约》作为统一法是不能保证其日后的解释和适用能达至统一的。梁茜琪编著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反对这些消极的看法。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我们正处于一个向崭新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制过渡的阶段,目前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的分歧所带来的危险不足以否定《公约》本身的效用。
作者简介
梁茜琪,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博士。1974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后赴英国修读法律,取得英国执业律师资格。法律职务之外,多年来在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企业管理及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内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2010年9月起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顾问。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商业合同之法律原则及规范,国际商业仲裁法及跨国投资活动中保护投资者之立法。
书籍目录
引言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公约》是继往开来的新一代商人法 1 一、国际商法的发展阶段 1 二、《公约》与中古时代商人法之简单比较 4 第二节 《公约》之“国际条约”作用 8 一、《公约》生效二十多年后的现状 8 二、《公约》是国际商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12 第三节 《公约》之其他作用 18 一、《公约》作为软法的适用 18 二、《公约》是国际销售习惯法的发祥地 22 第四节 《公约》解释条款之结构性分析 27 一、第7条法律解释的概念 27 二、第7条与第8、9条的关系 30 第二章 《公约》第7条第1款之剖析 第一节 与《公约》解释有关的背景资料 35 一、《公约》真正之意图 35 二、《公约》自身的一些难题 38 第二节 国际性质 44 一、《公约》的“国际性质” 44 二、“国际性质”对法律解释有何要求 46 三、自主式解释 49 四、自主式解释的自我完善 56 第三节 促进适用的统一 61 一、统一解释、统一适用 61 二、统一适用之困难 64 三、如何达至“有效实用的统一” 70 四、追求“统一”的不是法规本身而是规范标准和价值观 74 第四节 解释分歧之补救办法 82 一、参考外国案例 83 二、引证法律学说 87 三、查究立法历史 88 四、寻求顾问意见 89 第三章 《公约》第7条第2款之剖析 第一节 补缺方法论 93 一、什么是“缺口” 93 二、什么是一般原则 95 三、如何创造国际上能接受的“一般原则” 97 四、《公约》补缺之方法 101 第二节 《公约》内在可依据的“一般原则” 105 一、内在和外在原则之概述 105 二、法学家评析的内在原则 108 三、从《公约》个案推断出来的内在原则 110 四、引用“一般原则”之案例 111 第三节 《公约》外在可依据的“一般原则” 122 一、比较《公约》、《通则》和PECL 122 二、《通则》的影响力遍及全球 126 三、运用《通则》来深化《公约》条款的含义 129 四、运用《通则》的一般原则对《公约》进行补缺 135 第四节 “一般原则”之伸延适用 141 一、国际性合同的法律原则 141 二、一般原则抗衡国内法回归的作用 147 第四章 诚信原则 第一节 《公约》里存在的诚信原则难题 153 一、词语定义之困难 153 二、仅仅作为解释《公约》条款的工具 155 三、作为管辖合同当事人的一个原则 157 四、其他与诚信有关的问题 159 第二节 诚信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分歧 162 一、大陆法体系的规定 162 二、普通法体系的规定 164 第三节 《通则》、PECL里的诚信原则 167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 167 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的规定 172 第四节 小结 174 一、化解争论 174 二、如何使诚信的概念变得清晰而明确 176 三、两大法系的融合 179 四、回顾商法的统一性 182 第五章 《公约》对货物与合同不符问题的规定 第一节 《公约》中有关货物不符合同的四个条款 185 一、检验货物与发出通知的责任 185 二、创建权威的分析和指引 189 第二节 检验货物 194 一、第38条之概述 194 二、检验货物的时间 195 三、检验的程度 198 四、验货权利的改进 201 第三节 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 203 一、第39条之概述 203 二、合理的通知时间 205 三、通知的内容 214 四、通知的形式 219 第四节 通知规则之例外情况 221 一、第40、44条之概述 221 二、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事实(第40条) 225 三、没有告知买方的事实(第40条) 227 四、合理的理由(第44条) 228 第六章 中国进出口商应如何面对《公约》合同之争议 第一节 发生争议前 230 一、商人重实际、轻法律的习性 230 二、发挥合同的防护作用 232 第二节 发生争议后 234 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234 二、提供有力的证据 238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私法协会早在1935年就已制定出第一个有关货物买卖统一法的草案,其撰写工作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中断,直至1951年才在一个海牙会议上公布新的统一法草案。之后撰写草案的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于1964年在一个有28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公约,它们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数目很少,不能达到所期待的法律统一的效果。1966年联合国成立贸法委,它被赋予的任务就是促进国际贸易法渐趋一致及最后达成统一。 贸法委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由它所制定的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草稿于1980年在维也纳一个外交会议上获得全体通过,成为本书题目所研究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际商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公约》所取得的突破性地位令人刮目相看,现时《公约》被广泛接受的程度不单令它成为国际商法渐趋统一的标志,同时亦象征了新一代商人法的诞生。 二、《公约》与中古时代商人法之简单比较 (一)相同之处 商人法与《公约》两者比较有以下相同之处: 1.跨国性。商人法在当时是无处不在的。不论在欧洲何处经商,商人们基本上皆以这套商人法作为双方交易的法律规范。遇有纷争时,不论在何处审判,也不论当地是否有自己的做法和惯例,判决的准则仍是依据这套商人法。《公约》作为一个国际条约,具有跨国性的效力是毫无疑问的。交易双方营业地或单方营业地在缔约国之内,则《公约》将可能自动成为该交易的销售合同的适用法,除非依据《公约》第6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公约》不适用于他们彼此之间的合同。 2.统一法律为目标。14世纪时已有法律公证人出现,他们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能。由法律公证人编写的一些公证合同(notarial contract),有点像现时的标准合同,受到普遍欢迎和采用,促成商人法在欧洲各国商业圈子内很快获得统一应用。《公约》第7条第1款明确地指出解释《公约》时,要考虑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因此,两者在追求法律统一方面有着相同的目标。 3.强调公平对待。商人法里非常强调衡平。在中古时代衡平这个概念相当于今日的公平概念。在判案时衡平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当时虽然是罗马法盛行的年代,但在商业纷争中,大多放弃罗马法条文要求的抽象式繁琐哲学式的推理,而是直接地依据衡平原则来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力求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很多法学者皆认为《公约》条款的上文下理中所透视的一些基本原则就包含衡平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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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及实施问题之研究》是企图使国际货物销售方面的国际商事法律得以统一,用一种法律来代替多个不同法律体系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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