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马怀德 编 页数:642
内容概要
马怀德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采用最新的立法规范和编写体例,将司法考试真题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完善结合,可以帮助学生以例学法,将2007年的最新的立法精神融入教材中,使学生更易掌握晦涩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作者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席。《行政法学研究》主编,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应急专家组成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山东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或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依法治市顾问。毕业于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系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博士。曾赴美国耶鲁大学、波士顿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做访问学者。系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奖”、霍英东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奖、2006年首都劳动奖章。
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专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许可》。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
曾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第三节 行政规章
第四节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行政许可诉讼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八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概述
第二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节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
■第十二章 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
第一节 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监察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六节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第二十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是主体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对象。大体而言,分为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种。物是指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如土地,房屋等。精神财富是指具有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如各种知识产权。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所采取的有意识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纳税、缴纳罚款都属于主体的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行政权作用范围广泛,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也十分丰富。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权利有: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行政命令权、处罚权、处理权、检查权、制裁权、裁决权等;义务有: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监督、遵守法定程序、赔偿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参与国家管理权、受益权、请求权、救济权、监督权,以及要求国家机关尊重其自主权、自由权等;义务有:接受和协助国家管理、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双方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不像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管理的过程,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法律事实有两类:客观事件和主观意志行为。前者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比如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等,这种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称为法律事件。后者是指行为人有意识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等。法律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既可以由行政机关采取职权措施产生,也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为发动。随着行政合同的发展,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协议行为也可以促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包括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的发生而无法行使和履行。消灭的方式为废止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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