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苏惠渔 主编 页数:622
内容概要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刑法学(第5版)》作为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课程教材,在出版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并为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时势发展,理念创新,律令更替,教材也势必修正。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刑法学(第5版)》最初出版是在1994年,1997年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但基本援用了固有的体系。时光荏苒,今天对其进行系统的修订则已是进入21世纪。虽说在时间上只是寥寥数载,但是其间我国刑法的发展可谓精彩纷呈。例如,刑法修正案成为一种常行的法律修订方法,立法解释也得到进一步重视,大量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等。这些刑法现象都是一种在依法治国和罪刑法定时代我国刑法进一步规范化、规格化的展现,由此我国的刑法也获得了新的成长空间。
作者简介
苏惠渔,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主要著作有:《论国家刑权力》、《量刑与电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刑法原理与适用研究》(主编)、《犯罪与刑罚专题研究》(主编)、《经济犯罪论》、《量刑方法研究专论》等,并有多部著作及论文获得市、部级奖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意义与方法
第一节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
第三章 新中国刑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酝酿和创制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运用和修订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的修正与完善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章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第六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七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八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与结构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五节 犯罪构成与定罪
第九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第四节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第十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十一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十二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动机
第十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五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四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第一节 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第十五章 共同犯罪
第十六章 定罪
第十七章 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刑罚概述
第十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二十章 量刑
第二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二十二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二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一章 渎职罪
第三十二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罚款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者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分,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罚款,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海关法规、税收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罚款等。可见罚金与行政罚款两者的主要不同在于:性质不同,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对象也不同。罚金与赔偿损失也不同。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上的赔偿损失是一种民事强制方法,与作为刑罚方法的罚金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它是指对受损害的一方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刑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因伤害而由犯罪分子付给被害人的医药费或一定的生活费、误工费等,但这是属于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刑法》第3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况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出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中的一种,责令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对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性质也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方法,而不是刑罚方法。上述非刑罚方法赔偿的金钱都直接交给被害人,而不像刑罚方法中的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罚金这种刑罚方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的刑法条文规定可以单独适用,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单处罚金一般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有的条文规定只能并处罚金,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赌博罪等;并处罚金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还有的条文规定既可并处也可单处,如盗伐、滥伐林木罪,窝赃、销赃罪等。在既可并处也可单处的情况下,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应根据具体案情裁量而定。有不少犯罪刑法上没有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对此,应依法不予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主要是对那些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对于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予以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剥夺,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对这类犯罪从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惩罚,可以摧垮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有利于预防犯罪。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大大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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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刑法学(第5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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