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行为研究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开年  页数:291  

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司法实务界、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政党对于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越来越关注。中国刑事司法行为能否实现正当化、如何实现正当化开始成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作为我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到四川大学任教的最早一届本科生,也是我的博士研究生,赵开年对刑事司法行为展开了深入研究,完成了博士论文,这当然值得充分肯定。  分析、判断刑事司法行为有不同的视角,但是司法行为正当化本身确是诸多视角都难以回避的。正当化虽是一个大词,但不是一个新词,写作类似刑事司法正当化的著作很容易陷入我称之为新意识形态法学的研究之中。《刑事司法行为研究:以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为中心》作者从正当化入手,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中国刑事司法行为的结构化体系,特别是提出了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的判断标准、判断场域与改革路径等,我认为这都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贡献。如作者提出,要认识和改进刑事司法行为,有必要清楚刑事司法行为的结构体系,考察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然后有的放矢地研究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改革路径。又如,作者认为,中国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结构,包括目标体系、规则体系、主体体系、交换体系、资源体系和责任体系六大体系。上述种种无疑是作者的一家之言,当然存在可以商榷之处,但是其进行学术创新的尝试的确值得鼓励。

作者简介

  赵开年,男,1968年3月生,四川盐亭人,西南科技大学客座教授。先后于1991、2001、2009年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硕士研究生、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在中央组织部政策法规局、省委组织部政策法规研究室、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检察院等机关工作。先后在《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河北法学》、《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与美国福特基金会课题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与他人合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度重点课题《侦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2009年度重点课题《被告人不认罪的庭审机制运行程序实证研究》。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二等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导论1.1 研究问题1.1.1 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结构体系1.1.2 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实践考察1.1.3 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改革路径1.2 研究价值1.2.1 司法体制改革层面1.2.2 刑事司法主体层面1.2.3 刑事司法治理层面1.2.4 刑事司法秩序层面1.3 研究方法1.3.1 经典法学进路与解释困境1.3.2 社会科学进路与理论选择第二章 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结构体系2.1 刑事司法行为目标体系2.1.1 刑事司法行为目标体系作用机制2.1.2 刑事司法行为目标体系序列2.1.3 刑事司法行为目标体系作用评价2.2 刑事司法行为规则体系2.2.1 刑事司法行为规则体系作用机制2.2.2 刑事司法行为规则体系序列2.2.3 刑事司法行为规则体系作用评价2.3 刑事司法行为行动主体2.3.1 刑事司法行动主体作用机制2.3.2 刑事司法行为行动主体序列2.3.3 刑事司法行为主体体系作用评价2.4 刑事司法行为交换体系2.4.1 刑事司法行为交换体系作用机制2.4.2 刑事司法行为交换体系序列2.4.3 刑事司法行为交换体系作用评价2.5 刑事司法行为资源体系2.5.1 刑事司法行为资源体系作用机制2.5.2 刑事司法资源体系序列2.5.3 刑事司法资源体系作用评价2.6 刑事司法行为责任体系2.6.1 刑事司法行为责任体系作用机制2.6.2 刑事司法行为责任体系序列2.6.3 刑事司法行为责任体系作用评价第三章 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治理实践考察3.1 海外法治国家或地区刑事司法行为分析3.1.1 刑事司法行为准则3.1.2 刑事司法不当惩戒3.1.3 刑事司法监督3.1.4 刑事司法绩效管理3.1.5 刑事司法组织控制……第四章 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改革路径第五章 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的改革: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例结语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国家社会建设目标对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刑事司法具体处理的技术性措施的影响。我们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在司法政策方面甚至于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和具体性兼备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作者对普遍实行的刑事和解制度也与传统上认为的“花钱买刑”做了较为清晰的划分。如大检察官朱孝清认为,“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最根本的界限就在于加害人是否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济赔偿是真诚悔罪的应有之意,但是如果当事人以降低刑罚标准作为赔偿数额的条件,那么就证明其赔偿之意在于'买刑',也就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即使其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也将不被允许”[1]。但是刑事和解一般都是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于加害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作为刑事司法行为重要部分的审查逮捕权的行使也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也逐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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