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肯尼斯.S.亚伯拉罕 页数:718 译者:韩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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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二、本书的特点
本书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教材通常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即便附有案例,大多也是对相关原理、争点、难点或论题作出说明、佐证或者补充而已。而本书多是直奔案例,把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对法官意见的引用,融进案例本身或者案例之后的问题之中,并且常常不给出问题的答案。至于对这些问题所在的语境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思路和参考答案,大多留给教师或者学生自己在教材之外加以解决。这种教材编写方式对阅读和使用教材本身不啻为一种极富难度的挑战,需要读者花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
以保险监管为例,一般教材通常会介绍保险监管的主要着眼点,其内容可能包括:保险执业许可、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赔付能力、提转准备金、法定再保险、市场行为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等,而在本书中,就可能省去对这些要点的介绍,直接选择关涉某些疑难问题的相关案例。如果读者不熟悉本书的这个特点,就很容易在阅读本书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干脆说,此书所侧重的已经不是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传授,而是拔高到基本技能或者思维方式的锤炼了,这一点应当引起读者尤其是作为课堂教学参考时的注意和重视。
此外,由于美国保险法的立法权在各州,而关于保险监管的权力划分又存在诸多纠结,本书一些案例的引用尤其是第三章的保险监管部分,不少篇幅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中国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阅读兴趣对相关内容做出自己的取舍。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肯尼斯.S.亚伯拉罕(Kenneth S.Abraham) 译者:韩长印
书籍目录
译者的话
原著第四版中译本前言
原著第四版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历史及其功能
一、保险制度简史
二、当代保险体系
三、保险机制如何运作
四、保险的社会功能
第二节 信息不充分问题
一、违反保证
二、虚假陈述与隐瞒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第一节 标准化保单的作用
一、保单标准化的过程
二、对歧义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三、尊重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第二节 保险中介人的角色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限
二、欺诈、弃权和禁反言
三、团体保险与《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
第三节 公共政策对保险条款的限制
第三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监管权力之分配
第二节 各州作为回应的监管举措
一、保险监管的第一要务:确保偿付能力
二、费率监管
三、“不公平的差别对待”的费率
四、其他方面的州级监管:有关提成佣金的争议
第三节 州级监管之外的联邦监管
一、何谓“保险经营”?
二、各州“监管”的构成内容
三、何谓“联合抵制、胁迫或恐吓”?
第四章 火灾和财产保险
第一节 家庭财产险保单样本
一、财产险保单的结构与范围
二、家庭财产险保单样本
第二节 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责任的触发与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节 营业中断保险
第五节 除外条款及其例外
一、内在损失问题
二、因果关系问题
三、风险增加问题
第六节 赔付的标准
第七节 保险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种类和功能
二、代位权与和解
第八节 受限制的利益
一、抵押
二、租赁
三、不动产销售
第五章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失能保险
第六章 责任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中的抗辩与和解
第八章 汽车保险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历史及其功能 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危险的时代。2001年9月11日所发生的事件至少给我们留下这样的警示:灾难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不仅恐怖主义危险没有消除,而且新型疾病的蔓延、地震、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危险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以及经济损失。我们也可能因为一些在统计学意义上屡见不鲜甚至习以为常的灾害或者事故而遭受损失,比如疾病、因积雪而造成的房屋倒塌、交通以及医疗责任等。但与此同时,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全球化使得人们较之于过去能更系统地处置前述以及其他各种危险。保险便是应对这种危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保险制度简史 尽管保险是一种现代风险管理方式,但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例如,腓尼基商人早就开始运用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的方式,将每位商人的货物分装到不同的商船之上以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在公元前4世纪的作品中就讲述了希腊人在利用船舶和货物进行抵押贷款时,约定以船舶未失事作为还款的条件。这些都是保险的原始形式。现代保险合同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和佛兰德斯(Flanders)。到l6世纪时,为船舶及货物投保的做法已经传到伦敦。17世纪晚期,这种“海上”保险的大部分业务都是在一个叫做劳埃德咖啡馆的聚集场所进行交易的,这家咖啡馆最终发展为现代的伦敦劳合社(Llogds of London)。 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人们开始意识到火灾保险的必要性,并开始购买火灾险。此后不久,人身保险市场开始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普通法对于保险活动规制甚少,但是自从18世纪中期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勋爵被任命为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保险合同便越来越多地受到普通法的约束,保险争议也在普通法院予以解决。18世纪,美国开始出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和人寿保险,不过海上保险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一直居于主要地位。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人们意识到需要保障自身安全,人寿保险也变得更加普及。美国内战以后,工业化进程加快,在工厂中以及铁路和其他运输方式下发生安全事故变得更加普遍。侵权责任由此成为了一种严峻的威胁。责任保险便于19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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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原书第4版)》是美国保险法的一本经典教材,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全面详实的内容,并结合大量案例加以阐释,是国内学者和学生研习保险法的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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