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洪兵 页数:346
内容概要
现代社会也称为风险社会、危险社会,现代刑法也被称为危险刑法;尽管通说关于危险犯的理论千疮百孔,但不应断言危险犯理论是无用的理论;为应对现代社会曰益增多的危险,应当加强危险犯理论的研究。现行危险犯理论把精力集中在危险状态是否是既遂的标志、形成危险状态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的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这些问题的争论上。危险犯理论应当求真务实地研究如下问题:一是,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结果犯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危险犯具体个罪的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认定以及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幅度的问题;三是,如何准确界定和归类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从而为立法论和解释论提供根据;四是,如何处理危险犯之间及与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问题;五是,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以及应否增设过失危险犯问题。
作者简介
陈洪兵,(1970-),男,湖北荆门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三十余篇(核心及CSSCI刊物上四十余篇),独著《共犯论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和《中立行为的帮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书籍目录
上篇 总 沦
第一章 危险社会的危险犯论纲
一、诘难:危险犯理论有用吗
二、我国危险犯理论应研究解决哪些问题
三、结论:危险犯理论能够有所作为
第二章 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五、归纳总结
第三章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归类
一、梳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归类
二、具体危险犯归类的合理性审视
三、归纳总结
中篇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 破坏型公共危险犯
一、对象的认定及公共危险的判断
二、“破坏”的含义
三、罪数及竞合
……
下篇 其他公共危险犯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那么它又必然会被行为犯的理论洪流所淹没。我们认为,概念的统一,定义的确切,是我们进行理论思考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当我们面对各种危险犯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理解,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危险犯的理论不科学,在行为犯和结果犯之外,再提出危险犯的理论是画蛇添足,因为它不具有理论上的独立性,无论是被视为是危险行为的必要内容,还是被视为是危害结果的必要内容,都得最终依附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而当我们通过对危险犯概念和危险概念和危险犯理论的透视,我们更愿意把危险犯看成是行为犯的一个组成部分。”(杨文第122~123页)[诘难之四]“提出危险犯观点和危险犯理论的一个视为十分重要的理由,就是我国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中有着众多的危险犯的犯罪存在。……其实,危险犯的理论错误来源于它力图从注释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刑法本身具有的‘危险’规定来解释危险犯的法律根据,但却在法理刑法学的角度,无力否定危险等同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含义,因此又把危险犯界定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而任何一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之前,都有一个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状态,从而把危险犯扩大到所有这些犯罪,危险犯又必然丧失它的理论基础。……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危险犯不是法定的犯罪形态,危险犯的理论也不是对刑法规定的科学概括。所以,刑法中有危害行为的法定形式,而不存在危险犯的法定形式。因为刑法中不存在没有危险的危害行为。”(杨文第123~125页)[诘难之五]“危险犯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危险状态看成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危险状态,该罪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具备,或日就不能齐备。综观危险犯的理论,它们是把危险状态看成是犯罪构成的齐备条件加以认定的,进而把危险状态视为是犯罪既遂的一种形式。……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无法圆说的问题,一个决意用炸药炸毁交通工具的行为人,在他购买炸药时被擒获,这算不算已具备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在他携带炸药接近交通工具时被擒获,此时算不算已具备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而被认定为已构成犯罪。如果说此时也已具备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那么提出只有存在了危险状态才可以认定为具备危险犯的犯罪构成,岂不是纯属多余又自相矛盾?……对于所谓的危险犯来说,只要具备了危险行为,就已具备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即使诸如炸药还未放在交通工具上,当然仍不影响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而把炸药已放在交通工具上,视为才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不过是把这一犯罪构成具备看成一种犯罪结果而视为犯罪构成的齐备,即已构成既遂。然而这种既遂现象又如何解释行为人进一步点燃导火线、炸毁交通工具的行为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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