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作者:李胜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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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既是扩大化了的个人,又是缩小化了的国家。婚姻家庭制度是最原始的社会制度,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中国古代“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中,它的地位是基础性的,而其作用却是决定性的,因而被统治者抬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高度,而作为一个社会制度它更是被统治者摆到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地位。而近代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社会变迁和变革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因此必须对它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清末修律和民国制典过程中都对其表示出特别的关注;新中国成立以后更是针对婚姻家庭问题专门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从而使其登上了建国初期社会问题治理的政治舞台。
《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以建国初期(1949~1953年)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运动为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变革、建国初期西南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改革的司法保障为主线,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对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变革进行评价。本书的结构是以一个关系为核心、两对范畴为对象、三个权力为基础。一个关系是指法律与政治革命的关系,两对范畴是“国家和社会”、“权力和权利”,三个权力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通过对这些核心、范畴和基础的分析和研究,最终揭示出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变革中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接管,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控制和保障。全文共分六章,具体内容如下:
《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第一章为导言,分三节内容,主要论述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本书的研究对象以及研究基本问题的梳理。本章为本书基础理论,笔者从法律与政治革命的关系论述了本书的研究核心,并通过“杨乃武与小白菜”、“皇帝和妃子离婚”、“巧儿的自由婚姻”三个故事揭示出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变革前并存的三种婚姻家庭传统和婚姻家庭制度,阐述了本书的研究目的和价值。
第二章分两节,主要论述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演变过程及其近代的发展过程中的弊端。笔者是通过社会学的分析方法阐释乡土中国中的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一政权、族权、父权、夫权这四个权力体系,认为人口因素为内因、西学东渐为外因的共同作用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进而通过社会继替和社会变迁等概念分析出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以及近代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三个里程碑: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资产阶级的“大同世界”和无产阶级的“布尔什维克”。
第三章分为三节内容,主要论述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变革。第一节介绍了新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度渊源,提出马列主义、苏联模式和毛泽东思想是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渊源则体现为对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的废除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各时期婚姻立法的继承和发展。第二节在主要介绍建国初期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的基础上,论述了建国初期婚姻家庭立法的起草机构、审议机构和通过机构。第三节主要介绍了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成果,其中涉及到婚姻法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家庭制度、民族婚姻和涉外婚姻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展示了这一时期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的全貌。
第四章分为五节内容,主要论述建国初期西南地区贯彻新婚姻法运动。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成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而西南地区贯彻新婚姻法运动是以新婚姻法为核心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实施。本章详细介绍了建国初期西南地区贯彻新婚姻法运动的现实原因,以及实施婚姻法运动的西南地区的主管机构——西南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基层权力机构和部门以及贯彻运动的权力主体——干部南下和干部培养,全面展示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具体内容,并总结出该运动是以“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特征;通过对行政权力体系及其运作机制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改革运动中“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接管的本质特征。
第五章分为三节内容,主要论述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第一节讲述司法体系、司法队伍及司法理念问题。建国初期司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司法干部队伍的有效充实,以及司法理念的日渐成熟都为该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并随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深入开展,出现了包括审判案件、宣教法纪、调解纠纷的三个传统职能和人民陪审制度、巡回就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贯彻婚姻法的司法机制。第二节主要是从宏观上对西南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司法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论证了该时期婚姻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以及早婚、重婚、通奸、遗弃等、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性等特征。第三节在选择介绍该时期婚姻司法案件的典型事例(包括一审审结的案件、二审审结的案件、判决案件、调解案件、批复案件五类案件)基础上,从法律适用、结案方式等方面对该时期婚姻家庭司法案件进行实证分析,认为该时期西南地区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具有“通过权利的权力控制”的本质特征。
第六章分为两节内容,主要是对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评价。建国初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第一次通力合作进行了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运动,进而实现了新生的国家权力体系对基层社会的最广泛的渗透和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最有效调控。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促成了当代婚姻家庭法制在新中国的初步建立,但也呈现出“政治特性”远远超过“法律特性”以及“原则性”(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远远超过“规则性”的缺陷;这次改革促进婚姻家庭新观念、婚姻家庭新关系、积极生产新气象的出现,但也呈现出日常生活政治化的政治性缺陷、内部矛盾激烈化的运动性缺陷和司法权力畸形化的能动性缺陷。本书由李胜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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