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虞培林,王卫明 主编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密法学概述
第一节 保密法学研究对象
第二节 保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 保密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保密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保密法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节 保密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四节 保密法律关系
第五节 保密法的原则
第三章 国家秘密
第一节 国家秘密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第二节 国家秘密的范围
第三节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四节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五节 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六节 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一节 对物的保密管理
第二节 对人的保密管理
第三节 对特定场所的保密管理
第四节 对涉密资质单位的保密管理
第五节 业务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第六节 泄密事件或隐患报告制度
第五章 保密监督
第一节 保密监督概述
第二节 定密监督
第三节 保密检查
第四节 泄密案件查处
第五节 处分监督
第六章 保密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保密违法与犯罪
第二节 保密法律责任概述
第七章 保密技术防范
第一节 密码技术、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
第二节 边界保护
第三节 病毒防范
第四节 入侵检测、漏洞扫描与审计监控
第五节 其他信息安全保密技术
第六节 保密技术防范应用示例
第八章 国外保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保密制度
第二节 俄罗斯保密制度
第三节 德国保密制度
第四节 法国保密制度
第五节 其他部分国家的保密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是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与合法性,防止主观随意性,从而保证定密的严肃性,避免随意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所造成的无序现象。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是能够控制或者有必要控制在“一定时间内”,而且可以或者有必要将其接触范围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国家秘密的保密性是国家秘密的核心要件。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使之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而不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不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因此,国家秘密的保密性不仅指机关、单位需要采取必要的和充分的保密措施,也意味着国家需要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9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国家秘密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有人都保密,它只是表明国家秘密限定一个必要的知悉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6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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