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受贿罪研究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谢红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谢红星  

内容概要

唐代并无“受贿”一语,《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之罪名术语,但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唐律疏议》中确实存有许多在今天看来属于受贿罪的罪名,如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坐赃罪等,这就是《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所论之“唐代受贿罪”。从现代刑法受贿罪的学理概念出发,《唐律疏议》规定的属于受贿罪的具体碍名计有57个,其实施主体包括官员和官员家人,其客观方面则涵括了受财、乞物、役使、借贷等数十种行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构就了一张惩治受贿罪的严密法网。
从唐代律令格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刑罚、贬官、考解、征赃、解除婚姻关系等几种。唐代律令格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刑罚,此即法定刑,包括笞、杖、徒、流、加役流、死、决杖的主刑和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的从刑,在议、请、减、赎、官当等制度的配合运用下,上述法定刑一般被替换成官当、赎铜、除免而适用,此即受贿罪的适用刑,官员或其家人受贿须真正承受的刑罚,便是此适用刑。然而在实践中,受贿官员甚至连适用刑也无须承受,而是以贬官替代之,故贬官虽不为律令所载,其实为受贿罪的又一法律责任形式,而且是与刑罚并立但不同行的责任形式。此外,官员受贿虽罪微刑轻,依律不须去官,但于当年仍必考为下下,从而解除官职,此即“考解”;嘶得贿赂如为财物,则须征赃,如为他人妻妾,则须解除婚姻关系。综观唐代关于受贿罪法律责任的规定,可知其基本方针是不一味求重,不滥施酷刑,用刑有度,处罚适中。
唐代“严而不厉”受贿罪立法之形成,是基于严法惩贪与以礼责官相容的前提,也是对以往此两方面立法的损益与折中,其优崇官贵但不放纵犯罪,严法惩贪而不“折辱斯文”,可谓一时良法。但在实践中,此一良法实施得并不算好,总体而言,唐初高祖时期,立国未久,百废待兴,未能严格如法惩治受贿罪;贞观永徽年间,唐太宗、唐高宗励精图治,严格执法,一洗官场污风;高宗显庆之后,政争纷竟,深刻影响了对受贿罪的惩治,法司愈来愈不依法处理受贿案件,办案时选择性办案,用刑则违律用刑,畸轻畸重,“严而不厉”的立法,由此逐渐落空。“严而不厉”立法的逐步落空,起于统治者个人情感、私利与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利益的内在冲突,以及这种冲突下统治者运用权力对立法的破坏。
“严而不厉”的受贿罪立法在唐代虽未能得到很好实施,但对现阶段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仍有借鉴意义。与唐代“严而不厉”立法相较,现阶段我国受贿犯罪立法可谓“厉而不严”,此一立法之完善需要完成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也即,“严而不厉”应当是我国现行受贿犯罪立法的完善方向,要完成这一转变,现行刑法需要在受贿行为的犯罪化和受贿犯罪的轻刑化两方面做出努力。
《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由谢红星所著。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序三内容摘要绪论第一章  “法密而不漏”——唐代受贿罪的罪名体系  第一节  唐代受贿罪的罪名系列   第二节  唐代受贿罪犯罪主体   第三节  唐代受贿罪犯罪行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刑威而不厉”——唐代受贿罪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唐代受贿罪的刑罚   第二节  其他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唐代惩治受贿罪的实践——以高宗永徽年为转折点的分析  第一节  唐代受贿罪实例分析  第二节  唐代受贿罪惩治实践分析  本章小结第四章  “良法未足为治”——唐代受贿罪“严而不厉”立法特点及其惩治实践的历史成因  第一节  唐代受贿罪立法“严”原因之分析  第二节  唐代受贿罪立法”不厉”原因之分析  第三节 “严而不厉”立法的落空   本章小结余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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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对《唐律疏议》所规定的“受贿罪”进行了历史解读。作者谢红星认为,《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属于“受贿罪”的具体罪名有57个,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构成了一张惩治受贿罪的严密法网,对当今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完善也具有借鉴价值。    本书分为四章:第一章“法密而不漏”,介绍了唐代受贿罪的罪名体系,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唐代受贿罪的最明系列、犯罪主体、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二章“刑威而不厉”,探讨了唐代受贿罪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唐代受贿罪的刑罚和其他法律责任进行了严谨的描述;第三章“唐代惩治受贿罪的实践”,从动态方面研究了唐代受贿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第四章“良法未足为治”,对唐代受贿罪“严而不厉”的立法特点及其惩治实践的历史成因进行了分析;余论以史为鉴,对我国刑法受贿罪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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