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曲伶俐 主编 页数:458
内容概要
《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第2版)》是为全国高职高专法律文秘专业的教学需要而编写的专用教材。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力图使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适应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高职高专教育在理论教学上,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在培养目标上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本教材在加强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阐释的同时,注重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其二,以工作岗位为中心设计教材内容。法律文秘专业的工作岗位,主要是从事司法机关的书记员工作,以及政府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工作。为此,本教材打破了以系统传授知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教育模式,转变为以工作岗位为中心组织教材内容、构建所需的理论知识的新型教育模式,即不求系统性,但求实用性。例如,传统的学科教育中的有关内容本教材未必涉及,在传统的学科教育中非重点的内容本教材可能作为重点知识予以阐释。其三,突出以案释理、以案释法。本教材在每节的开头都设置了导入案例,在节中的相关理论部分或法律规定部分都简要分析了该案例;在每章的结尾又设置了示范案例和习作案例,目的是进一步传授给学生分析刑事案例的方法,并以此方法强化训练,从而提高应用能力。其四,突出综合性。本教材上编为刑法,下编为刑事诉讼法,是唯一一部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结合在一起的教材,但它不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教材的简单压缩,而是根据法律文秘专业的岗位需要提炼内容的组合。其五,注重体例的独特性。为了方便学生学习,本教材在每章中设置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实务训练(示范案例和习作案例)、复习与思考,每节设置了导入案例,教材的最后还附有主要的参考文献,便于学生查阅相关资料。
作者简介
曲伶俐,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主要代表作品为:《公司运作的刑法保障》、《现代监狱行刑研究》、《公司违法行为入罪研究》、《英美国家体育暴力伤害行为刑事责任初探》等。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与特征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三节 犯罪客体
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五节 犯罪主体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七章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第一节 刑罚的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八章 重点罪名解析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解析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罪名解析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重点罪名解析
第四节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解析
第五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解析
第六节 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解析
第七节 渎职罪重点罪名解析
下编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体系与任务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主体
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十一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
第二节 刑事代理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与功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十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和条件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立案程序
第二节 侦查程序
第三节 起诉程序
第四节 审判程序
第五节 执行
第六节 刑事赔偿程序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六、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认识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假想犯罪。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想犯罪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行为人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误以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实际上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2)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把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3)某种行为过去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再认为是犯罪。这些情形理应不成立犯罪。因为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然对于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2.假想不犯罪。所谓假想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消极错误。比如,行为人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误认为自己只是嫖娼,不成立犯罪,却不知道法律规定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成立犯罪。假想不犯罪原则上不能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存在误解而不负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以不知法律为借口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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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第2版)》是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法律类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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