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东镐 等著 页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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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向读者展现了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及学术观点,其目的在于,让读者在了解日本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及制度架构的同时,理解各项制度的特征及实务现状。本书的特征之一在于通俗性。一般而言,有关外国法制的专著往往注重该国的“原汁原味”,表述上不自觉地被牵着鼻子走,其结果是——有些文句所表达的意思不明,如果不与所引用的原文进行对照,很难把握清楚。需要严格的逻辑推理技术的法律文章更是如此。为了突破这一难点,笔者在参考日本书籍时尽可能避免拘泥于日本表述方式的直接翻译手法,而是将其意思转化成我们熟悉的思路和表达方式。另外,为了让读者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每节内容中附了参考文献,论述了较受关注的理论问题。其旨在于,让读者加深对日本行政法的理解,丰富有关知识并拓宽其思维。
作者简介
吴东镐1971年7月生,吉林省汪清县人。l998年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Et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研究科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在韩国延世大学校法科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为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学术著作一部(《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从借鉴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韩国地方自治法研究》、《中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第二章 行政组织法
第三章 行政的行为形式
第四章 行政上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 行政救济的制度
附录一:日本国宪法
附录二: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
附录三: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
附录四:日本行政代执行法
附录五:日本国家赔偿法
附录六:日本的司法体系
附录七:日本的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尽管这种解释也是一种把握行政概念的方法,但并非是从内容上阐明行政,况且,行政机关实际实施的活动当中有的从实质上而言明显属于立法活动,比如,制定政令或省令因此,有必要从内容及性质上解释行政。对这种视角上的行政定义,我们一般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问题是从内容上把握行政概念并非易事。相对而言,定义立法和司法更容易一些。一般而言,立法是指制定特定意义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的、一般、抽象的规则——的活动。而司法是指裁断当事人之间围绕具体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或者,适用刑罚规则处罚罪犯的活动。相比之下,因行政本身非常复杂且领域广泛,归纳出同立法、司法相区别的完整的定义实在不易。于是,围绕着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概念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消极说(控除说)”与,“积极说”。消极说的思路是:放弃积极解释行政内容,而是以上述的立法与司法的定义作为基础,间接划定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范围。该学说指出,行政是国家功能中扣除立法和司法所剩余的功能。对此,不少人肯定会提出质疑:这哪是定义?的确,消极说只是指出了一种思路,很难说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不过,从权力分立理念所形成的历史过程来看,该学说实际上如实反映了权力分立的历史进程。因为,历史进程表明:原来在君主掌握主权的绝对主义国家中由君主一手掌控一切国家权力,后来,司法权先从君主手中分离出去移交至裁判所,然后,立法权又移交至议会,其结果,君主手中只剩下行政权。另外,消极说引出的行政概念还有个优点,即因内容空白,所以反而能够无一遗漏地包容各种行政作用。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消极说一直以来是学术界的多数说。积极说的基本思路是积极地解释行政的内容。因为,消极说根本没有明确行政的特征。其代表性观点是,战后引领行政法学发展的代表人物田中二郎博士所下的定义:“所谓行政是指,在法治框架内,为在现实中积极、具体地实现国家目的而实施的,作为整体具有统一性的,持续性、形成性的国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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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是东北亚区域合作法律环境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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