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余元洲 页数:250
内容概要
《法学六论》内容介绍:道法论、道法论渊源、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道”、中国古代的道法论萌芽、近代变法人物对道法关系的认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道法论因素、道法论的要义与意义、道法论原理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从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谈起、哲学和法学中的道范畴、道法背离的原因和机理、道法必合的原因和机理等等。
作者简介
余元洲,男,1955年生,河南亿阳人;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已出站博士后;江汉大学教师,奥地利圣坡儿坦大学客座教授;湖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新古典主义歌曲创作之探索者,代表作有《长城颂》、《念故乡》、《采一枝鲜花送给你》等。
除本书外,现已出版9本专著:《论货币二重化》(199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制度改革研究》(2001年)、《公有制市场经济与民法革命》(2001年)、《论联合国的新角色》(2005年)、《老子新编》(2007年)、《哲经策论十篇(2008年)》、《春秋通叙》(2009年1月)、《破解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12月)和新著《超经济学》(2010年11月出版)。
发表文章70余篇,重要者有:《论建立中华经济共同体》(1993年)、《货币二重化与欧盟货币统一》(1997年)、《货币二重化与国际货币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1998年)、《国际金融危机与IMF的法制变革》(1999年)、《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2005年1月)、《美元撑起美国霸权》(2005年3月)、《“远攻近交”与区域整合》(2005年3月)、《美元——合法的伪钞》(2005年9月)、《亚洲区域合作方略》(2006年5月)、《论人民币汇率上的两难困境及其出路》(2006年底)、《运用货币二重化理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5月)、《论梯形工时制》(2009年7月)、《货币二重化乃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人民币国际化的三夫弊害及其消除》(2009年8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道法论
第1篇 道法论渊源
一、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道”
二、中国古代的道法论萌芽
三、近代变法人物对道法关系的认识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道法论因素
五、道法论的要义与意义
第2篇 道法论原理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一、从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谈起
二、哲学和法学中的道范畴
三、道法背离的原因和机理
四、道法必合的原因和机理
五、法的概念、特点与主导倾向性
第3篇 道法论的价值
一、道法论与自然法学说的异同
二、道法论与客观法、内在法概念的异同
三、道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更新
四、道法论与比较法的比较
五、道法论的话语系统
六、道法论的实用价值
第二部分 民法革命论
第4篇 民法革命及其意义
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机制
二、民法革命的必要性问题
三、关于民法革命之动因的进一步说明
四、民法革命的内容之一:司产与行政分离
五、民法革命的内容之二:“物权分与制”和“信托经营”
六、民法革命的内容之三:特别求偿权
第5篇 论民法革命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革命的概念及必要性
三、民法革命的范围和内容
第6篇 论物权分与制
一、物权分与制的概念及其研究方法
二、农村耕地用益权的分与取得
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与取得
第7篇 论准所有权
一、准所有权的概念
二、准所有权之一:有限所有权
三、准所有权之二:虚拟所有权
四、信托所有权之一:组织性信托所有权
……
第三部分 宪法革命论
第四部分 沉默权与中性推定论
第五部分 人权论
第六部分 主权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这样一来,就使得我们今天在研究信托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完善中国信托法的特殊要求,而且要考虑必要且可能时对外国人在他们当时的条件下本来可以解决但却未能解决或未能给以满意解决的那些问题加以解决,包括对他们在立法或学说中解决得不当或不够科学的地方加以纠正。首先,用这样的观点看问题,则我们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委任代理、委托行纪和信托三者加以必要的区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们的认识都很混乱。其表现:一是将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成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将信托与行纪混为一谈。虽然这个问题上国际国内的学者们尚无定论,法律上也没有完全科学和严密的规定,但是,从合道的应然法角度讲,在理论和法律上似乎可以对此三者作这样的区分和界定:第一.信托的标的是物,而行纪和委任代理的标的则是法律行为;第二,就委托行纪和委任代理二者的区别而言,委托行纪(如寄售行纪和对外贸易行纪等)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使用委托人的资金或其他资源为委托人办理事项,代理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根据被代理人的委任和授权代替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任人即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将信托从与委托行纪和委任代理的混杂中分离出来后,即可考虑对信托重新加以科学的分类了。目前,对信托的分类方法很多,而且从各自的角度看也都有一定的道理和意义。然而,最最基本的是应当将其划分为组织性信托(或组织信托)与业务性信托(或业务信托)这样两个大的类别,其他一切分类方法都只有在此基本分类的前提下才能显现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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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六论》:道法论,民法革命论,宪法革命论,沉默权与中性推定论,人权论,主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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