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海涌 页数:278 字数:240000
内容概要
于海涌主著的《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内容介绍:一百多年前,英美式的信托就出现在中国,但信托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却历经曲折,信托的制度建设更是空白。信托的观念和运用,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就信托理论和信托制度而言,当然是从英美法中引进的一种制度。
作者简介
于海涌,男,汉族,1969年6月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导师梁慧星教授),中围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导师江平教授)。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曾到纽约大学、美国灭普大学、瑞上比较法研究所、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进行学术访问。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民商法论丛》、《人大法律评论》、《私法》等刊物卜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出版教材《民法物权》(丰编,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和《商法》(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主持围家社科基金项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和《商事信托财产制度研究》,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广东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与完善》,主持日本桐山基金项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权利瑕疵扫保义务研究》,均担任课题组负责人。专著《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获中国民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序 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
一、我负责起草《信托法》
二、为什么要制定《信托法》?
三、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继受
四、中野正俊说:“十三陵应该搞公益信托”
五、去日本考察信托法
六、台湾地区和我们同时起草信托法
七、日本《信托法》的前世今生
八、对公益信托很感兴趣
九、新中国成立后信托制度运用的实践
十、信托财产归属的问题
十一、信托财产公示主义
十二、信托目的合法性
十三、《信托法》出台
第一章 我国信托法移植中的成功与缺憾
第一节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总体评价
一、“发展—混乱—整顿”的历史怪圈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机遇、挑战与前景
三、信托法移植过程中的缺憾
第二节 我国信托法移植中的缺憾
一、信托财产的归属不明
二、受益权的属性没有准确定位
三、“信托行为”、“信托关系”的内涵模糊
四、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名存实亡
五、欠缺解决瑕疵承继制度冲击的平衡机制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配置失衡
七、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被滥用
八、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行使权利中可能导致僵局
第二章 信托法的历史演进和现代发展
第一节 英格兰信托财产关系的历史分析
一、前《用益法案》时期
二、《用益法案》时期
三、后《用益法案》时期
四、衡平法权利的性质
五、英格兰信托法的基本要点
第二节 英格兰信托法的现代发展
一、受托人权利的扩大
二、受托人义务的加重
三、“死手控制”的废除
四、越权无效原则的废除
第三节 美国信托法的现代发展
一、法人信托
二、推定信托
三、谨慎义务
四、信托关系的构造
五、商业信托
六、委托人利益信托
第三章 信托法移植的立法例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对信托法的融合与移植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意大利
四、日本
五、韩国
六、荷兰
第二节 混合法系对信托法的融合与移植
一、苏格兰
二、南非
三、魁北克
第三节 信托制度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公约》
二、《欧洲信托法原则》
第四章 信托法移植的基本路径
第一节 所有权路径
一、双重所有权
二、受托人所有权
三、受益人所有权
四、委托人所有权
第二节 契约路径
一、保管契约和委任契约的结合
二、第三人利益契约
第三节 独立主体路径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的人格化
第五章 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本土化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本土化与英美化的困境
一、模糊的“真空”地带
二、本土化抑或英美化?
第二节 路径选择:制度功能与制度形式之间的选择
一、我国单一所有权传统不能因信托而一举颠覆
二、信托不能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异物”
三、实现信托制度的功能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 “普通法所有权”在我国单一所有权制度下的本土化设计
第一节 “委托人所有权”路径的分析检讨
一、信托财产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前提
二、不符合大陆法所有权的理念
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将游离于物权法本系
四、委托人容易干预信托事务
第二节 对“受益人所有权”路径的分析检讨
一、受益权不具备所有权的实质内涵
二、受益人享有“实质所有权”的背景已经不复存在
三、信托制度将沦为代理制度
四、公益信托、目的信托、自由裁量信托和连续受益的信托将难以运行
第三节 “受托人所有权”路径的可行性分析之一:所有权理论
一、收益权和受益权的区别
二、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符合大陆法的所有权理论
第四节 “受托人所有权”路径的可行性分析之二:制度功能
一、信托合同的防范功能
二、闭锁效应的防范功能
三、零利益规则
四、谨慎投资者规则
第五节 “受托人所有权”路径的可行性分析之三:立法例考察
一、英国和美国:受托人正朝着绝对所有人(absolute owner)迈进
二、苏格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
三、德国:受托人是完全的(full)所有权人
四、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受托人享有所有权
第六节 “普通法所有权”可以本土化为单一所有权
一、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普通法所有权”本土化为我国的单一所有权
第七章 “衡平法所有权”在我国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下的本土化设计
第一节 “衡平法所有权”引发的百家争鸣
一、物权说
二、债权说
三、物权债权并存说
四、特殊权利说
第二节 “衡平法所有权”的债权属性分析
一、主债权:受益请求权
二、从债权:对信托事务的监督权
三、债权之保全:撤销权
第三节 “衡平法所有权”可以本土化为债权
一、“衡平法所有权”应在大陆法的语境下重新定性
二、“衡平法所有权”应定性为债权
第八章 “双重所有权”本土化设计与英美信托功能的相通性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本土化设计与英美信托功能的比较
一、本土化设计不会导致受托人的权利过度膨胀
二、本土化设计不会削弱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节 本土化设计与双重所有权在制度功能上具有相通性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三、受益人
四、第三人
第九章 信托制度本土化设计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集合资金信托
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二、信托合同对受托人的约束
第二节 国有资产信托
一、国有股权信托
二、国有企业资产信托
第三节 公益信托
一、剩余捐款的困惑
二、公益信托的优势
三、“最相类似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遗嘱信托
一、遗产归属受托人
二、遗嘱对受托人的约束
第十章 本土化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一节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第二节 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权利
二、受益人的义务
第十一章 本土化中的受托人
第一节 受托人的权利
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优先受偿权
三、取得报酬
四、留置权
五、请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六、辞任
第二节 受托人的义务
一、忠实义务
二、谨慎义务
三、管理义务
第三节 受托人的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章 信托财产的公示
第一节 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分析检讨
一、信托公示是否包括信托财产的转移公示
二、信托登记的效力: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
三、登记程序没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不动产信托的公示
一、不动产信托登记机关
二、不动产信托公示的程序
三、不动产信托公示的效力
四、不动产信托登记资料的查询
第三节 动产信托的公示
一、普通动产的信托公示
二、特殊动产的信托公示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的公示
一、专利权、商标权的信托公示
二、著作权的信托公示
第十三章 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
第一节 信托终止的事由和法律后果
一、信托终止的事由
二、启动信托终止程序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信托财产清算与债务清偿
一、信托财产清算中的冲突与风险
二、信托财产非破产清算中的监督
三、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四、信托财产清算中的信托监察人
第三节 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的归属
一、剩余财产归属的立法例考察
二、对我国剩余信托财产归属安排的分析检讨
三、确定我国剩余财产归属人的建议
第四节 剩余信托财产确定归属后的强制执行
一、被强制执行人
二、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范围
结论 极具魅力的英美信托制度可以在中国落地生根
一、双重所有权在大陆法体系下的定位是对我国信托法的严峻挑战
二、本土化的基本思路:重点关注实现双重所有权的制度功能,而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
三、“普通法所有权”本土化为我国的单一所有权,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绝对所有权
四、“衡平法所有权”在大陆法的语境下定性为债权,由受益人享有受益请求权
五、双重所有权在中国可以顺利实现本土化
参考文献
后记 大楼和大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不动产信托公示的程序 (一)申请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以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为前提,申请为登记的主要启动程序,由于我国《信托法》只承认自愿信托,而没有规定法定信托和推定信托,因此信托登记只能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1.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申请人。物权变动导致新的物权法律关系产生,伴随着物权变动,有因物权变动而受有利益者,也有因物权变动而受不利者。因买卖、互易、赠与、信托、抵押、设典、分割等物权变动无不涉及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出现欺诈、胁迫、误解、主体不合格等情形,法律应规定登记申请原则上应当由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办理,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由代理人本人亲自办理,代理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我国《信托法》只承认自愿信托,而没有规定法定信托。如果信托是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申请。如果信托是根据信托遗嘱设立的,信托登记应由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后,再与受托人一起办理信托登记申请;如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应当先由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办理完毕继承登记,再由遗嘱执行人与受托人共同办理信托登记申请。 2.申请文件。设立信托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应当一体办理。不动产信托登记时,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必须是同一申请书。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必须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意欲达到的目的以及相关的证据,包括:①登记申请书。为了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为了规范当事人的申请行为,申请书宜由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样式,明确当事人应该填写的事项和提供的证据。具体而言,申请书应当标明信托申请人身份、信托受益人、信托登记原因、信托期限、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②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机关为了准确的审核物权变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通常要求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登记原因的证明文件,如不动产信托合同、遗嘱等。③权利证书。不动产信托登记中的财产移转或为其他处分登记中,委托人对于不动产应该先享有权利,然后才能将其转移给受托人,所以这一权利一般是已登记,具有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文件,应该在登记的时候提交登记机关审核。④申请人身份证明。验明当事人的身份有利于登记机关准确地核实申请之处分权,而且便于向申请人送达有关通知。⑤其他有法律规定应提出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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