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万霞 页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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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国际环境法本科以及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完成的,一些对案例或事件的评析也是多次的课堂讨论和交流的结果,感谢外交学院选修国际环境法课程的各位同学们,是你们的真知灼见启发了思维、活跃了思想,使《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得以成形。感谢《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后附的各类参考文献、网站以及各类署名或未署名的事件报道和分析,你们的观点和看法也可能成为了《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的重要参考。
在《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编写过程中,我的研究生李娟娟、戈丽静、王建刚、杨茜雯、刘凤艳等人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乃至几个案例的最初评析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
万霞,女,湖北赤壁人,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外交学院外交法在职博士生,北京市国际法学会理事。曾在法国国际关系研究所、英国爱丁堡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基本理论、外交法、海外利益保护、国际环境法。主要讲授课程:国际法、国际环境法。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国际环境保抄呐法律理论与实践》(专著)、《国际法》(合著)、《国际体系与中欧关系》(合著)等。代表性论文主要有:《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国际法上的软法现象探析》、《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新发展》、《海外公民利益保护,——领事保护在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国际环境立法发展与阻滞原因析论》等。
书籍目录
前言
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二、托列峡谷号事件
三、阿莫科·卡迪兹号事件
四、核试验案
五、国际法院关于核武器的威胁或使用是否合法的咨询
六、威望号油轮污染事件
七、瑙鲁的含磷土地案
八、河流秩序国际委员会地域管辖权案
九、默兹河分流案.
十、拉努湖仲裁案
十一、盖巴斯科夫一拉基玛洛大坝案
十二、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
十三、墨美金枪鱼案
十四、汽油规则案
十五、中东水资源纠纷
十六、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十七、尼罗河水资源之争
十八、北极问题
十九、乌拉圭河沿岸纸浆厂案
二十、虾龟案
二十一、印度尼西亚部族理事会首领诉美国矿业公司滥用环境案
二十二、蓝鳍金枪鱼案
二十三、智利与欧共体箭鱼纠纷案
二十四、美国奥德赛海洋探勘公司的海底沉船打捞事件
二十五、生物入侵问题
二十六、日韩独岛之争
二十七、马来西亚、新加坡水价纠纷
二十八、澜沧江一湄公河开发与利用问题
二十九、中日东海油气资源开发争议
三十、尼日利亚科科港等事件
三十一、《东北大西洋环境保护公约》第9条下信息披露义务仲裁案
三十二、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模拟案例
三十三、墨西哥湾漏油事件
三十四、国际争议海域“共同开发”事例
三十五、坎昆会议气候谈判及国际环境立法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及常用网站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关于所适用的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主要考虑这样几个部分:其一,《联合国宪章》中有关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规定;其二,战争法中有关限制或禁止作战方法或手段的法律规则,战争法中有关人道主义法的原则规则,战争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等;其三,习惯国际法中形成的相关规则;其四,任何关于核武器的普遍的及特别的国际条约。法院认为,为了在本案中正确适用《联合国宪章》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以及武装冲突中可适用的法律,尤其是人道主义法,国际法院迫切需要说明核武器的特性,特别是其破坏力,其对人类造成无数苦难的能力,以及对未来人类产生损害的能力。核武器具有某些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尤其是它的破坏性。已掌握的证据表明,核武器作为爆炸装置,其能量来自于原子裂变或聚变。它不仅可以释放出巨大的热量和能量,还具有强烈的长期的辐射,其造成的损害比其他武器损害要大得多。这些特性使核武器成为了潜在的灾难。其破坏力无论时间或空间均无法控制,有可能摧毁这个星球上的所有文明和整个生态系统。核爆炸释放出的辐射会在非常广阔的范围内,影响到生命健康、农业和自然资源。而且,核武器的使用对将来的世世代代也是一个严重的危险。电离辐射有潜力危害未来的环境、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对将来世世代代的人体造成遗传缺陷和疾病。三、法律的适用——《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在《联合国宪章》有关使用威胁或武力的条款中,有关于一般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第2条第4款,承认每个国家有权实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第51条,授权安理会采取军事措施的第42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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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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