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汪世虎 等主编 页数:385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在内容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接轨,注重基础理论阐述和实务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力求展现以下特点:
第一,基础性。本套教材的编写内容定位于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阐释和对基本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
第二,简洁性。本套教材以各学科成熟的理论体系为主,不涉及太深奥的法律问题;以通俗和主流观点为主,除核心观点、理论有简要论证之外,避免过多论述有争议的观点或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简介
汪世虎
男,1964年10月生,安徽太湖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该校民商法专业,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兼职编辑,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商法教研室主任。出版《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出版)、《商法管见》(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等个人专著3部;合作出版专著6部、译著1部、大型工具书3部、教材16部。在《现代法学》、《法学》、《河北法学》、《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2002年被批准为重庆市首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04年被授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笫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其立法体制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第四节 商合伙
第五节 商辅助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取得与转让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 公司人格
第四节 公司章程
第五节 公司股东
第七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公司的变更
第三节 公司的终止
第八章 公司的资本
第一节 资本与资本制度
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形式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
第九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五编 保险法
第六编 破产法
章节摘录
一、商法与民法 商法有其独立性,区别于狭义的民法;同时,无论从历史渊源的角度还是从理论研究方法的角度,其与民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深入分析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无论是对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在本质上,民法与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均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属私法的范畴。正是基于此,商法才有可能成为民法之一部分。但是,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则组成的完备体系;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若强调民法与商法本质上的统一性,则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制;若强调商法所调整私法关系之独立性,则采民商分立立法体制。 在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采民商分立体制下,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由于存在共同社会经济基础且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与民法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如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民事领域的专业术语,商事领域同样适用;同时,商事领域的新术语也逐步引人民事领域。其次,民事制度特别是民事财产制度是构建商事制度的基础。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商法与民法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原则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首先选择的是公平原则,即在公平原则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上,坚持公平原则至上兼顾效益原则与其他;而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为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原则至上兼顾公平原则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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