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自测考场(共5册)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三校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三校名师组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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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自测试卷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讲解试卷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

章节摘录

16.[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包括:(1)故意;(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3)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虽然客观上乙的母亲送钱的原因不是因为其担忧乙的安全,而是以为乙需要付治疗费给他人,但是由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上存有这一事实。由于甲的原意是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因此已经具备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综上,甲构成绑架罪,选项B是正确的(此为据司法部答案作出的相应解析)。17.[答案]B[解析]根据前引《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即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自己债务的行为,属于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物”。在我国刑法中,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乙对甲拥有的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用暴力手段使乙免除甲的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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