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析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司法考试研究中心 编  页数:175  字数:290000  

前言

二、试题特点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考试与职业道德这五部分内容从总体上看难度较低,考生拿分比较容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题目比较简单,不容易失分,考察的知识点都是以教材为依据。和过去三年相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的主观题也比较简单,考察的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如果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稍下功夫,得这20分如探囊取物般容易。法理学没有偏题、怪题,都是对基本知识的考察,“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然是重点内容,而且命题方式趋向于综合考察,往往一个题目中综合考察几个知识点,考察几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关联。宪法学除了考察基本理论知识外,主要集中在对法条的考察,除了个别题目所考察的法条比较生僻外,其余法条都是教材中涉及过的。唯一令考生和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感到意外的是,选举在2010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并没有成为命题的重点。法制史10分试题基本上都是都是每个朝代的典型制度,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等。但是有个别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教材上出现了,但是大纲上已经删除了。这些题目我们可称为“超纲”题目,这从侧面说明了法制史命题人的主要依据是教材而非大纲。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部分的题目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过去重点考察法条的基础上,对理论性的知识点有所涉及。三、备考建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相对于民法、刑法来说属于“小学科”,近年来的分值却不少。这几门学科由于其知识点庞杂,加之与日常的法律生活距离比较远,许多朋友复习起来觉得很是吃力。

内容概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析》研习最新真题,把握命题趋势。

书籍目录

2010年试卷各科综述(代前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解析】食品卫生条例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中的特别行政法,其具有正式的效力,属于我国的:正式法源。省的地方性法规在一个省的辖区范围内适用,但是其在该省内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该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时,才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答案】C【点评】本题考察地方性法规,对此考生应该掌握《立法法》第63、64条,主要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生效程序。4.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9)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解析】司法解释在我国是有特指的,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法律应用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法官的解释不属于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故A错。外国判例对我国而言显然属于非正式渊源,故B对;“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故c错,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但是他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故D错。【答案】B【点评】本题属于综合性题目,考察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法律推理、法系等理论,这些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常考考点,考生应当注意掌握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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