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侯怀霞 编 页数:437
前言
长期以来,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渊源不同,法学教育模式迥异。大陆法系的典型特征是法律规范的成文化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以不成文法即判例法为其显著特征。从法律渊源来看,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亦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作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两大法系法律渊源的不同,导致归属于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存在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是演绎法,教师多以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讲解为主,即使部分采用了案例教学,也重在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规定,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归纳法,判例就是法源,通过学习判例学习法学原理。在我国,制定法为法律规范的主要渊源,长期以来,沿用大陆法系的演绎法教学模式。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引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成为必需。多年来,我校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和实务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深受学生欢迎。这套教学模式,根据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教学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模式,将两大法系的教学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既能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学原理,又培养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了及时反映我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成果,更好地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我校组织编写了这套《新编法学核心课程系列教材》。这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覆盖面广。涵盖了现今主要的法学核心课程。第二,体例格式新颖。
内容概要
本教材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在系统阐述理论的同时结合了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的优秀学术成果,达到了理论性、实践性和学术性的有机结合。 本教材的课后设置具有三个特色:首先,编者设置了相应的背景知识的补充以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对本章相关内容有更深的了解;其次,编者编排了相应的简答、分析、论述等理论思考题,使学生在重温本章重点知识的同时加深对本章重点内容的理解记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点,编者在编排案例分析题前设置了案例分析示范,使学生学习相应的案例分析技巧,再将其运用到其后的案例分析题中。可以说,编者中理论与实务分开的课后题设置,不仅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而且能培养学生分析实例的技巧,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因此,可以说本书对于有兴趣研究相关问题的学生和法律人士,都有一定的研究和学习价值。
作者简介
侯怀霞,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律师,上海市教委经济法重点学科及学院民商法重点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第九届党代会党代表。获2007~2008年度上海市教育行政系统和上海市司法局“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主要从事民商法和经济法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主讲《商法学》、《经济法学》、《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课程。编著、出版《商法学》、《经济法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合著)等7部著作和教材。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构想”、“略论产品责任的指示缺陷”、“企业并购立法研究”、“论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及法律规制”、“论信托财产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作用”、“收取排污费与规定排放标准的比较”等学术论文六十余篇。主持和参加“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法律对策研究”、“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及“企业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上海市教委课题、上海市司法局课题12项,先后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6项。
书籍目录
目录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第二编 分论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七章 保险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其所展示的内容各不相同。商的概念起源于商品交换,原始的交换形态是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而后发展成为以货币为媒介的简单商品流通。但此时的商品交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具有“商”的属性。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才有了“商”、“商人”、“商业”,此后的交换活动成为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商的本质才初露端倪。由于此时“商”的内涵和外延仅限于流通领域,所以是一种狭义上的商。随着小商品生产发展成为社会大生产,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亦由原来的手工作坊为主发展成为现代企业为主的形式。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不受到利润动机的驱使,所以,“生产”与“生产者”的涵义也发生了变化。手工作坊式的“小生产”与“生产者”不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现代企业的生产或生产者却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原来的“生产者”的概念已经不能涵盖企业的盈种性特征,“厂商”范畴便应运而生。“商”的涵义从此不再局限于流通领域。此后,流通领域的“商”又进一步分为批发商、零售商、经销商、代理商等,流通之外的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出现了储运商、广告商、保险商、证券商等,“商”的概念的内涵、外延得到了极大拓展。现代意义上的“商”,可以归结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微观主体的所有经营活动,商亦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此处,营利是商的目的及内涵所在,经营交易是商的手段和外延所在。与商密切相关的另一概念是商事,作为营利性活动意义上的商,人们常常用商事一词来取代之,由此便出现了商和商事等同使用的现象。随着近现代商事规模的扩大、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的出现,尤其是在以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和商事交易行为为内容的商法典和商事专门法规出现之后,商的概念从原先的约定俗成而嬗变为一个法定概念,商的概念也逐渐特指营利活动。由于商事是人们以商为媒介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商的概念相联系,我们可以将商事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关系。在现代社会,随着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不断扩展,即从传统意义上的商人扩展到每一个商品持有者;从有形商品扩及于无形商品,从而使商的概念外延不断拓展,促使人们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商事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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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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