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制概念对中国私法制度的影响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冀诚  页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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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所有制概念在我国话语体系中的生成过程为背景,从其法律表达、法律实践和法的有效性三重维度,探讨了所有制概念对中国私法制度的影响,并认为在与外来话语的互动过程中,私法制度的有效性受制于来自需求相通性、功能兼容性和话语权威的形成机制这三方面因素的约束;只有在话语权威的形成机制能够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将需求相通性和功能兼容性定规为外来话语被接纳或吸收的必要条件,私法制度的有效性才能免受负面的影响。     本书立意新颖、视角独特,逻辑结构严谨、论证严密、语言表述准确,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学术的结晶,是同类研究主题中不可多得的学术专著。

作者简介

冀诚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8),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德保罗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尔文大学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对已有研究的简述与反思  第二节  本书的分析框架    一、作为研习之重心的私法    二、作为外来话语权威的所有制概念    三、作为切入点的法律表达、法律实践与法的有效性  第三节  布局结构和研究方法    一、对布局结构的简要说明    二、对研究方法的几点期待第二章  寻求理解中国私法制度的另一种思路  第一节  对“私法”概念有效性的论证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与本书的进路    三、反思之一:否定之理由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立?    四、反思之二:支持的理由是否充分?    五、思路的转换:丰富的内涵与不同类型的有效性    六、总结  第二节  所有制:造成中国私法制度落差的重要因素    一、切入点的建立    二、阶段的区分第三章  对所有制话语的初步解析  第一节  是否必须以原著的考证为起点?——对词义考证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一、研究现状的简介    二、追问之一:区别是如何发现的?    三、追问之二:既生“权”,何生“制”?    四、考证的初衷与共识  第二节  解析制度背景下不同层面的所有制话语    一、把原著考证放在合宜的次序上    二、作为企业分类标准的所有制概念    三、所有制话语在其它层面的分布第四章  建国之前的所有制话语及其影响  第一节  所有制话语在我国社会中的早期传播    一、马克思主义最初传入我国日寸的历史背帚    二、对党内重要人物所有制学说的简介与总结  第二节  所有制话语在中共革命政权范围内的表达与实践    一、  待遇难测的私营企业    二、“公有制”实践的起点——以公营公司为考察重点    三、“惊鸿一瞥”中的外资企业    四、被没收的官僚资本  第三节  所有制话语的内部逻辑结构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私法制度与中共政权范围内所有制话语的关系    一、对民国时期私法制度表达与实践之张力的概述    二、私法制度的表达与实践和所有制话语的关系  第五节  所有制话语与私法原理之间的关系    一、私有财产在话语体系中的不同地位    二、实践与表达中的差别待遇    三、政策变动的频繁度对私法秩序成长的影响第五章  年~年期间的所有制话语及其影响  第一节  制度背景因素变化的概述  第二节  中共领导经济政策的转变和所有制格局的相应调整    一、建国初期的各类经济成分的格局    二、年以后所有制格局的转变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前后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待遇的变化    一、从存续到消亡的私营企业    二、合作化背景下的集体企业    三、发展进程中的国有企业  第四节  所有制话语内部逻辑结构的演进    一、社会主义与所有制类型的联系得到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表达    二、作为配套话语的计划与市场在所有制话语体系内部合法性地位的变化    三、所有制话语内部的逻辑矛盾与自圆其说的可能理由——以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所有制经济格局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转变为例  第五节  立基于私法原理的继续反思    一、政策变动的难以预测性仍然阻碍着信任和秩序的建立    二、自愿与同意在表达和实践中的背离    三、主体平等理念之缺失状态的继续保持第六章  改革进程中的所有制话语及其对法律表达的影响  第一节  随改革的推进而变迁的制度背景  第二节  所有制经济格局在政策和宪法层面的变化    一、从具体的类型到概括的表达    二、所有制的类型和格局的演进  第三节  所有制话语内部逻辑结构的保持与调整    一、初级阶段理论的功能与局限    二、对“目的与手段”论式之实效的评析  第四节  差别待遇的法律表达    一、非公有制企业在行业准入方面所受到的限制    二、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资格的限制    三、不同类型的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条件    四、对个体企业与私营企业在雇佣人数上的不同要求——对“人”标准来历的初步考证与评析    五、法院对国有企业的“保驾护航”    六、总结与反思第七章  解析改革以后的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  第一节  对表达与实践之关系的概述与研习进路的说明    一、研习表达与实践之关系所涉及的三个方面    二、对研习进路的简要说明  第二节  表达中的描述与实践中的真实    一、作为“私法主体”的国有企业?——对“企业自主权”的落实状况的初步考察    二、名实分离的“挂靠”企业  第三节  行为规范的遵守、审判规则的运用与规则有效性的反思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以金融业的准入规则为例    二、从审判实践中的两类个案看“挂靠企业主”在民事活动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第八章  结论:法理学层面的关联定律  第一节  回顾中的反思:对一般性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从具体到一般的归纳:制约制度有效性的话语定律    一、需求相通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联    二、功能兼容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联    三、话语权威形成机制的决定作用    四、核心命题的提炼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仅从以上所举的几个例子已不难看出,有些问题,比如确定裁判管辖,在中国目前似已不需要通过划分公法与私法来解决。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区分公法和私法仍然可以使局势变得更加明朗,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兹举一例如下:在认定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存在着衡量产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某产品符合了上述标准,但仍给合理使用的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那么该产品是否构成缺陷产品呢?借助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可以看出,产品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通常只表明出售产品的行为符合公法上(来自于国家)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产品的制造者尽到了私法上(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更何况在严格责任之下,即便尽到了注意义务亦难以免除对产品制造缺陷的责任,至此,上述问题的答案已是昭然若揭了。  可见,就便利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之功能而论,私法一词在中国依然有效。然而,究竟依何种标准来界定其含义,则须结合具体语境和个案事实作进一步分析,无法一概而论。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就笔者目前所收集到的材料来看,私法在中国至今还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未被任何规范所吸收。有鉴于此,不妨将其比作求解法律方程时可设的一项参数,常与公法联用,可能但不总是有益,更非绝对必要,使用者自应将此谨记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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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值得拥有的一本书,作者的观点与以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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