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 F. W. 梅特兰 页数:369 译者:李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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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英格兰宪政史》显示了梅特兰不仅是一位思想精深的法律大家,而且还能极其高明地令知识大众化:这些讲义包含了一些梅特兰在其后来的作品中没有机会表述但却不能为我们所舍弃的、新的、原创性观点。 与戴雪的《英宪精义》相比,《英格兰宪政史》是一本极好的宪法入门书。说它好,主要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历史背景性的知识(比如它将今天英国政府的许多高级职位追溯到了过去王室的某些官员那里,议会两院、枢密院、内阁、首相也都各有所归),这为我们全面、深刻地把握英国宪法、宪政的特点提供了可能是《英宪精义》所没有提供的东西。换言之,如果说《英宪精义》为我们解释了英国宪政当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状况是什么的话,那么本书则为我们提供了这些原则、这些状况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两者结合,对英国宪政的理解自然会更加准确、深刻! 本书不止是一本宪法、法律史方面的教科书,在一定意义上它还是一本关于英国法的教科书。其篇幅宏大,内容丰富,涉及宪法、不动产法、封建主义、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教会、财政税收,等等。相信对上述内容感兴趣的读者都会在其中有所收获。 英国法律和社会发展史上的很多东西竟然和我们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我们曾宣称对过去、对传统的尊重也同样为英国人所分享和实践;此外,对法律之外规则的尊重也是两个社会的一个共同点,阅读本书,相信你会惊叹于英国宪法和宪政的很大部分竞然是靠我们所津津乐道的“德”、“良心”、“自觉”、“惯例”等来维持的!
作者简介
梅特兰(Maitland,Frederic Willian,1850~1906) ,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学家。1876年取得律师资格,成为衡平法律师。1888年成为剑桥大学英国法教授。著作范围很广,风格刚健有力。主要著作主要有《格劳塞斯特刑事诉讼》(Gloucester Pleas ,1884)、《高等法院法官与警察》(Justice and Police ,1885)、《末日裁判书及其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1897)、《区与自治城市》(Township and Borough ,1898),并与弗德雷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 Pollock)合著了权威性著作《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1895,修订版1898)。本书为梅特兰1887~1888年在剑桥大学的讲义,由H.A.L. 菲舍尔整理后于1908年首次出版。
书籍目录
第一阶段 爱德华一世驾崩时的英格兰公法 A.英格兰法的总体特征和对立法的评价 B.地产权制度 C.王国的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 D.中央政府 E.司法 F.回顾封建主义第二阶段 亨利七世驾崩时的公法 A.议会 B.国王及其咨议会 C.司法 D.英格兰法的总体特征第三阶段 詹姆士一世驾崩时的公法概述 A.议会 B.国王与议会的关系 C.军队的历史 D.地方政府 E.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总体特征 F.宗教改革的法律史第四阶段 威廉三世驾崩时的公法概述 A.王权的组成 B.议会的组成 C.议会召开的频率和任期 D.主权问题 E.立法 F.征税及对财政的控制 G.司法 H.议会的特权第五阶段 当今公法概述(1887-1888) 前言 A.主权机构 B.“国王”与“政府” C.国王权利的分类 D.财政制度 E.军事制度 F.司法 G.警察制度 H.社会事务与地方治理 J.教会 K.宪法的定义
章节摘录
中央政府 现在我们要转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国王及其御前会议。我们习惯于把这一点视为宪法的主题。不过在此还是耽搁了一下,因为如果不预先了解一些有关地产法和地方组织机构方面的知识,本主题就几乎无法理解。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末期,我们发现存在着好几个不同的中央机构。首先是国王,这是核心中的核心。然后是由王国三个等级组成的王国民众大会(教士、贵族和平民),“议会”(parlia-mentum)将会逐渐成为专门分配给它的称谓。接下来国王又拥有一个自己的咨议会(council),它截然区别于议会;国王还拥有王国的高级官员,御前大臣、财政大臣、警务总长和军事总长等。此外国王还拥有法庭,在一种特别的意义上这些都是他自己的法庭:王座法庭、皇家民事法庭、财税法庭。此时所有这些机构已清晰可辨,并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稍微向前看一下我们就会发现,那时它们尚未分立。比如,国王御前会议和王室法庭之间的区别只是慢慢建立的(concili-um Regis,curia Regis)。因此我们要将这里的中央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简单回顾一下它的历史。 (1)1066年之前 在塔西陀描述的日耳曼部落中,国王并不普遍。在有些地方,部落会在其民众大会上选出自己的最高官员:头领(principes);另一些部落则已经有了“王”(rex),他也是由选举产生的,而他的当选可能只是因为他血统高贵,其权力看来则相当有限。我们的祖先首次进攻不列颠行省时看来还没有国王,他们的首领是方伯(ealdormen),我们可以把他视为塔西陀笔下的头领。但国王很快就出现了,征服一个新国家的历程将非常有利于它的发展。后来联合形成英格兰王国的那些小邦,从其他方面来看也类似于塔西陀所描述的小国。每一个小邦都有自己的民众大会,由全体自由民参加,其头领、方伯及国王都在此选出。方伯控制着一个郡(pagus)或地区,他们在国王的主持下聚在一起决定着王国的琐细事务,更为重大的问题则要在民众大会上讨论:头领处理日常小事,大事则由全体民众决定(de minoribus rebus prirzcipes consultant,如majoribus omnes)。 逐渐地,通过征服形成了更大的王国,直至最后形成英吉利王国。这条道路是通过接受基督教教义和组建英国的教会而铺就的。因此而被纳入更大王国的、过去的那些小邦并未失去其统一性,它现在作为新王国的一个郡而存在;有时,昔日小邦的王室成员现在还继续出任方伯;其民众会议依然存在,但现在成了郡大会,后来则成为郡法庭。王国大会并非普通民众或全体民众的会议,而是贤者、智者的会议,贤人大会。回顾其历史,贤人会议看起来很不稳定,而且其组成也不确定。它包括主教,到这一时期末,我们还经常发现许多修道院院长也出席其中。它还包括各郡的方伯,其数目随郡是个人管理还是集体管理而变化。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一般被称为王室臣僚(ministri Regis)或国王塞恩(King'sthanes)的人也出席贤人会议,且其数目随时间不断增长。贤人会议可能从来没有成为一个非常大型的议会,“公元931年11月在卢顿召开的贤人会议上,出席者包括2名大主教,2位威尔士国王,17名主教,15名方伯,5名修道院院长和59名王室臣僚。 ……
编辑推荐
这是剑桥大学梅特兰教授向学生讲授英格兰宪政史的课堂讲义的译著。原著作者将英格兰公法发展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的总体特征、王权、议会、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宪政运作状况予以了总结介绍,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清晰完美地梳理了英格兰法律发展和宪政运作脉络。本书虽非梅特兰精雕细琢之成熟作品,但并非简单的历史资料的堆砌,而是着眼于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审视和探讨,背景资料翔实,分析细致入微并涵盖了大量的原创性观点,为我们学习和研究英格兰宪政史提供了很好的引领。其独特的阶段划分方法也为我们研究英国宪政史提供了不同寻常的观测点,对既有历史著述做出了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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