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强力,王志诚 著 页数: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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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和台湾中正大学王志诚教授共同编著的金融法教材,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研习金融法学理论和金融法律制度之用。 本教材沿用了传统的章节编排体例,这也是两岸法学教材中最为常见的编写模式。本书包括金融法总论、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法和金融刑法等十一章,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现代金融法制领域的全部。在每章内容的编排中既有关于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阐释,又有实例解析,还添加了延伸阅读环节。其中,实例解析以我国国内正式出版物中的有关案例为分析对象,具体解说了本章理论和制度的具体运用;延伸阅读则通过多学科研究分析的方法,对本章所涉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阐释与展望。
作者简介
强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院院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经济法学、商法学、金融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学。主要著作有《金融法》、《中国经济法》、《保险法原理》等。王志诚,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台湾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金融法、票据法、信托法。主要著作有《企业组织再造法制》、《金融资产证券化》、《票据法》、《信托法》、《信托之基本原理》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市场 第二节 金融法基本原理 第三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制 第四节 延伸阅读:金融创新和金融危机视野下的金融法治完善第二章 银行法 第一节 中国银行法的体系及特色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节 商业银行组织与治理 第六节 商业银行存款法律制度 第七节 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第八节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 第十节 实例解析 第十一节 延伸阅读(一):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监管法制完善 第十二节 延伸阅读(二):银行业务网络化背景下的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定位第三章 货币法 第一节 货币法概述 第二节 人民币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 第六节 实例解析 第七节 延伸阅读:“印钞”是货币政策工具吗? 第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 汇票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本票法律制度 第五节 支票法律制度 第六节 实例解析 第七节 延伸阅读: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的利弊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五节 证券机构法律制度 第六节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第七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八节 实例解析 第九节 延伸阅读: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节 投资基金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 第四节 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实例解析 第六节 延伸阅读(一):“老鼠仓”的法律规制 第七节 延伸阅读(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模式选择第七章 期货法 第一节 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法律规制 第二节 期货交易基本原理 第三节 期货交易主体 第四节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节 期货交易监管 第六节 实例解析 第七节 延伸阅读: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制演进的四大特点与趋势第八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概述 第二节 信托法概述 第三节 信托基本法 第四节 信托财产 第五节 信托当事人 第六节 集合资金信托 第七节 公益信托 第八节 信托公司 第九节 实例解析 第十节 延伸阅读:特殊目的信托证券化运作及其法律结构第九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实例解析 第五节 延伸阅读:探讨保险合同之非要式性与成立及生效问题第十章 涉外金融法 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涉外融资与外债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涉外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节 实例解析 第六节 延伸阅读:对中国现行外资银行设立与监管法规之评析第十一章 金融刑法 第一节 金融刑法概述 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第四节 实例解析 第五节 延伸阅读:关于洗钱罪的国际公约简介
章节摘录
插图:证券法与民法则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和层次,有不同的侧: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一般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即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侧重于商品经济关系;证券法则侧重调整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融资关系,这种融资关系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融资,而是建立在现代资本市场体系以及信用制度中的证券融资,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专门法,属于金融法之部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证券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之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证券法在适用上要优先于民法。此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证券法仅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多为任意性规范,而证券法则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实现为其追求目标,而证券法不仅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实现,更关注证券市场的整体安全与效率等。当前学界多数认为证券法系特别商法。证券法首先属于商法范畴,详言之,传统商法理论认为商法是商人法,企业作为商人的法定形态,无疑是商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属于商事特别法。所谓特别法,是指法规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或时间效力特殊的法规。证券法在对人效力及对事效力上,显然有别于其他商法规则。证券法仅适用于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相关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就证券法之对事效力而言,证券法以证券发行及交易为其主要规范对象,并非调整所有商事行为或商事关系,故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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