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王传丽 编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简介
王传丽,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前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ICSID调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专著和主编成果主要有:《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条文释义》、《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中国合同法》等。发表的主要论文包括:《欧洲法院司法独立性对欧洲一体化的贡献》、《中韩双边贸易协定构想》、《WTO农业协定与农产品贸易规则执行评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两岸四地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与公共利益》、《WTO协议与司法审查》、《改革开放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市场准入与反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商标权与灰色市场》、《划拨的法律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中国反倾销法的回顾与前瞻》、《WTO——一个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兼评两岸四地经贸关系的新发展》、《后WTO时代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等。主持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哲学社科基金项目——WTO与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研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WTO农产品协议与农产品贸易规则》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一节 国际支付工具第二节 国际结算方式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第一节 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概述第二节 几种常见的直接投资第三节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第四节 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八章 国际金融法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第四节 国际融资担保第五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六节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九章 国际税法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第十章 国际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和垄断的起源第二节 国际竞争法的概念第三节 国际竞争法的渊源与体系第四节 国际竞争法的实体法规范第五节 国际竞争法的程序法规范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第三节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方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二)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作成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货物权利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作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份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能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副本,则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公约第8条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的15项内容:①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件数,毛重;②货物的外表状况;③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④发货人名称;⑤收货人名称;⑥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时间、地点;⑦交货地点;⑧交货日期或期间;⑨联运单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⑩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⑨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⑥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等;⑩航线、转运方式和转运地点;⑩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规定的声明;⑩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公约规定,以上一项或数项内容之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品类、标志、包件数和数量、重量等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经营人应在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及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不加批注,则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并不排斥在必要的时候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或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但这种单据的签发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三)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公约的规定,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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